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市综治办关于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府办〔2003〕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 厦府规〔20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海沧投资区、象屿保税区、火炬开发区管委会:
市地方税务局、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3年3月)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加,我市私有房屋租赁市场日趋活跃,私房出租户逐年递增,已成为地方税收重要的收入之一,但由于私房出租税收控管难度大、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等,至今仍无法完全堵住征管漏洞,漏征面还很大。为强化私房出租税收征收,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具体工作意见:
一、加强领导,将私房出租税收征管纳入房屋租赁管理的范围,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起来将私房出租税收征管作为房屋租赁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首先须加强领导。为此,成立由综治、公安、土房、财政、城管、地税等部门组成的房屋租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市综治办作为牵头单位,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综治办),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定部门间信息交流的制度,建立全市的私房出租档案等,加强对私房出租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区政府也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形成包括市、区、街道(镇)、居(村)委会以及综治、公安、土房等部门的协税护税网络,促进私房出租整治顺利开展。
二、依托当地政府,发挥基层组织的优势,确立全市统一的私房出租税收征收模式目前,我市大部分私房出租税收通过委托当地街道(镇)、居(村)委会等代征。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有必要在全市范围内确立统一的私房出租税收征收模式。一是明确各区所属的街道办、镇政府为私房出租税收的受托代征单位。由其配备代征人员,在税务部门的指导下,专司代征事宜;同时,将代征工作延伸到街道办、镇政府下属的居委会、村委会。二是依靠基层组织,做好对私房出租税源的经常性控管。将其作为各居(村)委会的一项工作,按月向街道(镇)提供辖区私房出租和其他有关信息。三是发动群众,强化监督。建立私房出租纳税公告制度,由各居(村)委会定期张榜公布私房出租户纳税情况,欢迎群众举报或提供线索。
三、注重部门协作,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加强私房出租的信息交流
为全面掌握私房出租情况,需多渠道地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一是做好与房管部门的协作,通过土房局与地税局的计算机联网或其他手段,使地税部门掌握全市房屋、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基本信息。二是各公安派出所按月向代征单位和地税部门提供辖区外来人口和私房租赁相关信息,并配合做好对偷逃税行为的查处工作。三是分布在全市的协警队员在日常执勤中应及时向代征单位和地税部门提供有关私房出租信息,协助催报催缴,促进社会治安综合经理的开展。四是物业管理协会要加强对全市物业中介公司的管理,促其提供有关私房出租的信息。
四、通过财政渠道,为私房出租管理提供资金保障,调动工作积极性
通过完善财政机制,为私房出租管理提供资金保障,是保证代征机制能长期运行的重要一环。一是提高私房出租税收代征手续费,按入库税款的5%提取支付给各代征单位。二是在区与街道(镇)财政收入分成上,将私房出租税收收入(扣除已计提的5%手续费)全部由区返还各街道(镇),用于私房出租的管理及各相关部门的协税经费;对街道(镇)取得的此项投入,按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居(村)委会开支,按不低于30%的比例专项用予私房出租管理工作。根据权、责、利相匹配的原则,各区政府对私房出租代征税收单独编制收入计划,作为一项考核指标下达各街道(镇)执行,并定期进行检查通报,对完不成指标的,相应扣减分成收入。
五、简化征收政策规定,适当降低税负,扩大征收面
本着合理负担、简化征管手续的原则,对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继续采取分地段、分房屋用途、按单位建筑面积确定综合税额的办法征收。并以减少征收阻力、扩大征收面为出发点,适当从轻核定定额,具体办法由市地税局另行制定。
六、营造舆论氛围,加大私房出租税收的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增强依法纳税意识
要借助各种载体,以舆论开道,大力营造依法纳税的氛围。一是广泛宣传,增强私房出租户依法纳税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私房出租税收政策,宣扬依法纳税的好人好事。各街道(镇)及所属的居(村)委会要通过出墙报、发送宣传材料等形式,协助地税部门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二是通过宣传,使私房租赁双方明确纳税义务与相应的法律责任。出租方应在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有关税款;承租方应向代征单位或地税部门如实提供出租方的有关信息。对出租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有关税款或以借给亲友使用等名义而不申报纳税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七、重视运用科技手段,实现私房出租税收征管电子化
充分利用计算机广域网资源,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开发“私房出租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从私房出租户的登记、税源数据处理到税款申报、入库统计、违章处罚等环节都通过网络进行处理,建立全市私房出租户的电子档案,不断提升私房出租税收的电子化管征水平。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