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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所字〔1999〕7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9-01-11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4号规定,第一、二、三条、第四条第一、二、四、五款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199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汇算清缴过程中,通过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和预缴税款资料的审核及纳税情况的检查认定,可能增强企业的纳税意识,强化依法治税,减速少税款流失,增加税收收入。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汇算清缴结束后,省局将按照吉地税所字(1996)272号文件规定对各地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二、要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实行汇算
清缴改革办法后,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十分必要,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日常征管工作的实际,确定重点检查企业。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面要达到纳税申报户数的20%以上。
三、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报表的填报工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地要及时进行总结,并于1999年5月末前将书面总结和报表由各市、州局汇总后报送省局。
四、近据各地反映,在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更好地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统一税收政策,支持企业改革,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减免税企业否支额征税问题(此文吉地税发[2007]第94号对第四条第一款废止)
(1)减税企业检查后有所得额的,应按该企业现行的减税政策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然后再以查出的全部否支额为依据计算确定罚款数额;无所得额的,不征税,只根据查出的调整额为依据计算罚款数额。
(2)免税企业检查后有所得额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以查出的调整额为依据计算确定罚款数额。
(3)罚款的计算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2、企业支付下岗职工的有关费用扣除问题(此文吉地税发[2007]第94号对第四条第二款废止)
企业支付下岗职工的一次性费用,是企业对职工以往劳动贡献的一种补偿,原则上按递延资产处理,数额小的且企业有能力处理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具体额度由各地自行确定。
3、简易建筑费扣除问题
企业因临时性生产经营需要修建的一些简易建筑,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数额大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实行分期摊销。
4、修理费用摊销问题(此文吉地税发[2007]第94号对第四条第四款废止)
实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后,企业不再划分大中小修,企业修理费用较小的,可直接进入企业有关费用项目,数额较大的,可采取预提或待摊的办法。采取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费用。
5、关于小型企业核定征收问题(此文吉地税发[2007]第94号对第四条第五款废止)
对于一些难以查实征收的小型企业,只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0号文件规定的不实行查实征收的三个条件,都可实行枝定征收办法。
6、政策性减免所得税企业转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的征税问题
对享受政策性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减免税未到期中途转为股份合作制的,可继续享受到减免税期满。
7、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损耗扣除问题
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损耗,凡国家规定标准内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其损失可以税前扣除;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部分及国家未规定损耗标准企业发生损耗造成的损失,须经同级地税机关审批后,方可税前扣除。
8、企业发放以前年度欠发职工工资问题
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职工工资原则上应当年进入成本,当年结清。对企业无能力当年兑现,由以后年度补发的工资,应在工资发生年度内进入企业生产成本。
9、企事业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税前扣除问题
科研单位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业余收入报酬,凡业余收入与正常收入能够划分清楚的,其业余收入报酬支出在不超过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内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事业单位支付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报酬,凡有合法凭证的,可以税前扣除,没有合法凭证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10、农电部门下属的电管站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的电工经费收入和综合电价结余收入征税问题
对农电部门下属的农村电管站按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电工经费收入和综合电价结余收入,凡未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内(外)资金专户管理的,应全额并人企业收人,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事业单位支付的汽车修理费、燃料费、养老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等扣除问题 、
对事业单位支付的汽车修理费、燃料费、养老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等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
12、超出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财政专户存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税问题
除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纳入财政专户存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外,不论是否纳入财政专户存储,均应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13、财政部门收缴的预算外收入扣除问题
对按税法规定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省政府规定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收缴部分,税务部门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准予扣除。各地自行规定收缴的部分税前不予扣除。
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变成小规模纳税人后原挂账或未处理的销项税金处理问题
根据财政部1993年12月30日《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税字[93]第83号)规定,企业由一般纳税人变为小规模纳税人,原挂账或未处理的销项税金应进行还原,即进入材料、商品购进成本,然后所得税税前扣除。
15、亏损企业捐赠扣除问题
亏损企业进行捐赠而加大企业亏损部分,不得用以后年度实现利润进行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