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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财工〔2019〕6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建〔2018〕462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贵州省财政厅


2019年1月28日


附 件


贵州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6〕7号)、《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 财建〔2018〕46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补资金),是指推动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专项奖补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下达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以奖代补资金和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省本级资金可从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也可支持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执行。
专项奖补资金执行期限暂定至2020年。


第二章  专项奖补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原则
第三条  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也可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专项奖补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企业为退养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
(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
(四)弥补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企业可参照退养人员,使用专项奖补资金,为内部分流安置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发放一定期限的生活费补贴;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 ( 人社部发〔2016〕32号)、《关于做好2017年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4号)、《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8号)等文件明确的各项职工分流安置补贴政策,现有支出渠道资金不足的,可从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按照“统筹兼顾、企业主体、政府支持、因素分配”原则,分配专项奖补资金。
(一)统筹资金分配。
中央财政按照化解产能任务量、需安置职工人数、困难程度对应的规定权重下达我省钢铁和煤炭专项奖补资金。行业主管部门在分配资金时应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预分配下达奖补资金,重点用于钢铁煤炭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分流。
省级奖补资金与中央奖补资金统筹使用,奖补资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对我省化解过剩产能的煤矿企业,结合煤矿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转型升级奖励政策统筹实施,按照《 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黔财工〔2017〕95号精神,2018年9月后公告关闭的非国有企业按照不高于中央“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标准(钢铁140元/吨、煤炭120万元/矿),给予定额奖补,专项奖补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可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
(二)企业筹措资金的其他政策渠道。
钢铁煤炭企业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企业重组中符合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安置费用,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有关安置费用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持。


第三章  专项奖补资金的申请、清算、分配、管理
第五条  按照我省报国务院备案的实施方案和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总体目标和年度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数据。
第六条  年度结束后,财政部根据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对我省上年实施方案完成情况的核查结果,对我省专项奖补资金进行清算。
第七条  专项奖补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奖补资金结余应当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使用。
第八条  相关企业应按规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确认需安置职工的身份并实施清单式管理,同时按照本实施细则专项奖补资金使用范围的规定测算实际职工安置所需资金。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行业主管等部门审核通过后,由企业依法依规召开职代会审议通过,并按程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其中省属国有企业须抄报省国资委)。
第九条  在分配和使用专项奖补资金时,应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更多支持职工安置任务较重、困难较多的企业,不得按去产能任务量简单分配资金,杜绝按企业户数平均分配资金,对主动退出产能的企业应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条  按照“早退多奖”原则,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提出钢铁企业奖补资金的分配方案,省能源局牵头负责提出煤炭企业奖补资金的分配方案。对非国有企业实施定额奖补后,如再出现未安置职工,相关企业和当地政府应继续承担安置责任;如存在主观不履行安置责任、骗取套取奖补资金、资金未优先用于职工安置等问题,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和当地政府的责任。
对退出产能按预分配奖补后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仍存在较大困难且难以自筹解决的,由主管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从剩余的专项奖补资金中按一定标准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分配方案并依据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下达专项奖补资金,省属企业奖补资金通过省国资委将资金拨付相关企业,市县企业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按属地原则下达各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等规定要求的,采取预拨、清算方式办理。为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拨付省属相关企业的奖补资金拟采取第三方银行托管的方式,资金拨付到企业在托管银行设立的账户后,企业支出时由托管银行审核有关资料后办理支付手续。托管银行应在每个月终了后的5日内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汇总报送资金监管情况。支付资金时,企业应向托管银行提交如下资料:
(一)主管部门对企业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及化解进度情况的审核意见。对已完成全部任务的企业,主管部门可不再出具审核意见;对未按规定时间化解过剩产能的企业,按相应比例暂缓支出托管资金。
(二)职工安置方案合规性资料。主要包括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意见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备案意见、职工安置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意见、职工安置方案采取一定方式公示无异议的证明材料。(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工作职责。按照我省报国务院备案的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应分解明确化解产能目标、主要任务等(由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签订责任书),以及提出专项奖补资金的具体分配方案,按照“谁申请财政资金、谁填报绩效目标”的原则,各主管部门合理设置奖补资金年度绩效目标,并进行全程跟踪问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将年度绩效目标报中央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指导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对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等进行审核,并对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等实行备案制度。省国资委要结合国有企业改革牵头统筹落实监管企业去产能、职工安置的相关工作。省财政厅会同主管部门负责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监督、分配、清算以及整合省本级专项奖补资金,并将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奖补资金年度绩效目标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市(州)有关地方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本部门化解过剩产能相关数据审核负总责,并按照政策规定推动过剩产能顺利退出,妥善分流安置职工。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的奖补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对未按规定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有权按相应比例扣回奖补资金作统筹安排,企业按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严禁违规使用专项奖补资金。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专项奖补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费、管理费或奖励费等各类费用,不得将专项奖补资金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第十五条  公开专项奖补资金分配结果。主管部门应科学、合理分配专项奖补资金,并将分配结果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上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相关企业对资金具体使用情况负责,并采取一定方式及时将奖补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工作全流程档案。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及时收集整理专项奖补资金使用、人员安置、化解产能、债务处理等文件和影像资料,特别是化解产能过程的照片和视频资料,为核查、审计等工作提供依据。企业应建立资金发放全流程档案,保存专项奖补资金发放流程的相关资料,每一环节发放责任人和接收人均需签字留档备查。
第十七条  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专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将产能化解、职工安置和专项奖补资金分配等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关职能部门要健全审核监督机制,落实各部门工作职责和主体责任,明确各业务环节审核验收的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堵塞漏洞,防止虚报冒领。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钢铁)、省能源局(煤炭)牵头,审计、财政、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等部门参与的审核小组,确保审核结果真实、有效。
第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能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解释。各地应结合本细则精神明确具体的管理措施或操作流程,落实好国家和省出台的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的政策措施以及地方政府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第二十条  去产能企业债务,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56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黔财工〔2016〕63号)即废止。



来源:贵州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