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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闽人薪〔1995〕1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地、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国家人事部制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1995年5月1日起,我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星期一至星期五为统一的周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实施有困难的事业单位,可以适当推迟,但最迟应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实行这一制度,应保证完成工作任务。一些与人民群众的安全、保健及其他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继续工作的,不能打乱工作秩序,要调整好人员和班制,加强值班制度和内部管理,保证星期六和星期日照常工作,方便人民群众。

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国家统一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二、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由各地、市人事局和省直各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报省人事厅审核后,上报国家人事部审批。

因工作性质或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待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意见,报国家人事部批准后,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时间制等办法。

三、下列情况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一)由于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根据以上两条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

四、各级人事部门应对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八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