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创建福建省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工信法规〔2019〕1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工信函法规〔2020〕633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工信函法规〔2022〕582号)规定,保留,公开有效。
各设区市工信局、文旅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旅游文体局,省控股(集团)公司:
为加快发展工业旅游新业态,创建一批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省工信厅、文旅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创建福建省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创建福建省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工业企业运用“工业+”新模式,发展工业旅游新业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发委关于加快推进全域生态旅游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工信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工业旅游发展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业旅游基地是指我省地域范围内以工业展示区、工业园区、工业历史遗址等为载体,以工业生产过程、企业文化、产品展示体验、工人工作生活场景等为主要旅游资源,产业特色鲜明、文化内涵丰富、旅游色彩浓厚的企业或项目。
第三条 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重点支持以下模式
(一)工业遗产。重点以老厂房、老厂区和工业遗址为载体,强化保护利用,打造集游憩、观赏、娱乐、餐饮、住宿、科普教育、创意设计于一体的开放空间。
(二)文化创意。重点利用空余或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地下空间对文化资源进行创造与提升,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借助高科技产生出高附加值的产品。
(三)观光工厂。重点依托独特的建筑厂房、生产流程、设施设备、生产工艺、企业风貌、工业产品等资源开发观光项目。
(四)工业博物馆。重点依托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品牌影响力的动态工业产品,打造体现时代记忆、展示文明成果、蕴含现代元素的活态博物馆。
(五)研学科普。重点以科普与科学教育为主线,发展面向社会公众、大中小学生开放的研学科普基地。
第四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文旅厅负责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第五条 申报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知名度、美誉度较高,三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无安全事故且无失信行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不含工业遗产模式),经济效益较好。
(二)有较好的交通条件和生态环境。工业旅游产品应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特色明显,有吸引力较强的参与性、体验性项目。
(三)已形成3个(含)以上参观点、1条(含)以上游览线路,年游客接待量达1万人次以上。能对企业文化、工业生产、工艺流程、建筑景观、科技成果、工业遗产等内容进行充分展示。参观点中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工业遗存应有保护措施和文字标识。
(四)具备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参观通道、旅游指示标牌、安全警示设施等较完善的旅游接待设施。配备专(兼)职讲解员,能提供规范的讲解服务。旅游设施和服务可满足相应数量游客需要,有固定的开放时间并提供预约服务。
(五)设有工业旅游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包括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旅游管理制度健全。定期对旅游从业人员开展旅游管理、服务、安全等方面的培训。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营销,对推广工业旅游起到积极作用。与旅行社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或已开办旅行社。
(六)已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如直接或间接吸纳就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经济效益(如产生旅游收入、带动企业产品销售等)。有目标清晰、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
第六条 申报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须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一)福建省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申报书(见附件)。
(二)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第五条申报条件所列条款内容,重点审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年接待游客人数、与旅行社合作或已开办旅行社、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三)视频资料(10分钟左右,配有中文解说及字幕)。
(四)与旅行社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或开办旅行社证明材料。
(五)获评A级景区、文明建设先进称号、“青年文明号”、国家或国际组织颁发的生态环境荣誉称号、社会荣誉等证明材料(没有获评的可不提供)。
第七条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受理申请,征求同级文旅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工信厅。省属企业可向省直主管单位(省控股集团)提出申请,由省直主管单位(省控股集团)初审后报省工信厅。
第八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文旅厅组织专家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择优确定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对确定的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由省工信厅、文旅厅联合发布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名单并授牌。
第九条 对列为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按照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
第十条 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应当接受各级工信、文旅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申报单位如存在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称号和奖励资金行为的,取消该称号,追回奖励资金,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文旅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政策,扶持工业旅游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工信厅、文旅厅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省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申报书
《关于创建福建省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24 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日前,福建省工信厅、文旅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创建福建省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发委关于加快推进全域生态旅游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工信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工业旅游发展的意见》等文件提出创建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省工信厅、文旅厅根据上述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细则》, 旨在推进我省工业企业运用“工业+”新模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快发展工业旅游新业态。
二、目标任务
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重点发展工业遗产、文化创意、观光工厂、工业博物馆、研学科普等工业旅游模式,支持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充分挖掘、提升自身资源,打造福建工业旅游结构体系,争取到2022年培育20个左右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条件
企业三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无安全事故且无失信行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不含工业遗产模式),经济效益较好;有较好的交通条件和生态环境;工业旅游产品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特色明显,有吸引力较强的参与性、体验性项目;已形成3个(含)以上参观点、1条(含)以上游览线路,年游客接待量达1万人次以上;旅游设施和服务可满足相应数量游客需要,有固定的开放时间并提供预约服务;设有工业旅游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包括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旅游管理制度健全,并定期开展旅游管理、服务、安全等方面的培训;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营销,对推广工业旅游起到积极作用,与旅行社建立合作关系或已开办旅行社;已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目标清晰、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
(二)申报程序
企业根据年度申报通知提交申报材料,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受理申请,征求同级文旅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工信厅。省属企业向省直主管单位(省控股集团)提出申请,由省直主管单位(省控股集团)初审后报省工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