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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建筑
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
个人所得税
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地税函〔2015〕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9-09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人所得税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5〕205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建筑
安装业
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6〕127号
)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建筑
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
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
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
建筑
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
个人所得税
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自2015年9月1日起,外省市
建筑
安装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在沪新办登记的工程项目,其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或者劳务派遣企业代扣代缴的
个人所得税
,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上海市
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申报软件可在上海税务网“下载中心”专栏下载。
对2015年9 月1日以前已在市税务三分局办理登记的工程项目,可按原核定征收办法执行至该工程项目结束为止,也可改为
个人所得税
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并根据操作规程中的“事项名称一”有关方法办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原《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省市在沪
建筑
安装企业实行
个人所得税
查帐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沪地税所二[2004]11号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省市在沪
建筑
安装企业办理工程项目确认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沪地税所二[2006]1号
)
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9日
建筑
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
所得税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一:
建筑
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
个人所得税
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纳税申报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人所得税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5〕205号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建筑
安装业
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6〕127号
)
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建筑
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
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
。
分局工作要求:
(一)审核扣缴义务人提交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1.扣缴义务人范围为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
2.扣缴义务人申报资料:
(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首次申报时提供);
(2)《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外地
建筑
安装企业在沪承接工程项目登记表》复印件(首次申报时提供);
(3)《扣缴
个人所得税
报告表》(电子信息或纸质)。
(二)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三)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四)导入或录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明细申报信息并打印税单。
事项名称二:
建筑
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
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申报(纳税申报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建筑
安装业
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6〕127号
)
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建筑
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
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
。
分局工作要求:
(一)审核扣缴义务人提交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1.扣缴义务人范围为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
2.扣缴义务人申报资料:
(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首次申报时提供);
(2)《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外地
建筑
安装企业在沪承接工程项目登记表》复印件(首次申报时提供);
(3)建设方付款证明。
(二)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三)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四)录入申报信息并打印税单。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