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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6]2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5-1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6〕3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年4月4日 国税函〔2006〕324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是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其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者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