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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部分企业所得税收入预算管理体制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部分企业所得税收入预算管理体制的通知 【全文废止】

黔府办发〔201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黔府发〔202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2年起,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我省省以下所得税预算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省财政厅等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中央企业(含跨地区经营企业)在我省的机构、省属及省以下地方企业所得税预算管理体制进行了明确。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近年来,部分中央企业在我省的机构和原省属及省以下地方企业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为维护省以下所得税分享体制的连续性和严肃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关于调整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分配系数的通知》(财预〔2002〕624号)附件中所列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等原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在我省的机构,无论是否实行股份制改革,其2002年之后合并、分立后成立的非省以下国有控股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缴库级次仍为省级金库,按相应科目办理缴库。


  二、2002年实施所得税分享改革时的省属企业,其后发生合并、分立后成立的企业及其出资成立的省级控股企业,其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缴库级次仍为省级金库,按相应科目办理缴库。


  三、对2002年所得税分享改革以来上述两类企业应缴未缴入省级金库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全面清理并上划省级财政。其中,数额小于100万元的,一次性缴清;数额大于100万元的,在五年内缴清。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清查历年未缴情况后,由省财政厅与相关市县办理扣减财力相关事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五日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