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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杭州市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管理办法》《黔东南州杭州市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杭州市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管理办法》《黔东南州杭州市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8〕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东南府办发〔2018〕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管好用好东西扶贫协作资金项目,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东南州杭州市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管理办法》《黔东南州杭州市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
 

黔东南州杭州市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9号)、《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法〔2018〕11号)、《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浙发改帮扶〔2018〕109号)、《杭州市对口帮扶黔东南州“十三五”规划》(杭政办函〔2016〕11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协调黔东南州杭州市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以下简称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管理,明确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管理方式和相关单位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二条  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按照“项目一个本子、资金一个盘子、统计一个口子”的原则进行管理。帮扶项目申报须符合杭州市对口帮扶黔东南州“十三五”规划和黔东南州相关发展规划,主要体现在重点急需的扶贫发展、山地特色农业(扶贫)产业、民生类项目建设、智力援助等领域,其中安排用于产业发展资金要在80%以上,其余可以适当安排与贫困群众直接相关的民生类项目建设、智力援助等项目,进一步提高贫困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三条  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用于产业项目的,必须与贫困户有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和黔东南州省级和州级扶贫龙头企业或浙江省(杭州市)的优强企业加强合作,产业项目覆盖的贫困户户数和名单要精准,原则上项目覆盖的贫困户每户人均年增收500元以上,其中,非到户产业扶贫项目的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入股分红,必须明确贫困户在产业链、利益链中的环节和份额,贫困户收益必须占70%以上。


第四条  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二)城市广场和公园、各类娱乐设施;


(三)违背当地民族习惯、宗教信仰和群众意愿的项目;


(四)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打赢脱贫攻坚战精神要求和不符合精准脱贫、精准扶贫要求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项目;


(四)各类公务接待活动;


(五)未列入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以及拆除原有帮扶项目进行重建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请扶贫协作项目,编制《黔东南州杭州市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和《黔东南州杭州市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2)。各县(市)扶贫办要根据项目建议书,组织专人对项目实施地点、实施内容进行现场踏勘,对实施内容等进行现场审核,并召集县(市)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和相关乡镇召开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的专题评审会,在与杭州市结对区(县、市)沟通达成一致后,填写《黔东南州杭州市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前期工作表》(附件3)。各县(市)扶贫办和县(市)杭州扶贫协作组根据项目建议书和前期情况进行审核,并上报县(市)党委政府相关会议讨论通过,再报送黔东南州扶贫办(州对口办)和杭州市帮扶黔东南州工作队(以下简称杭州援黔工作队)。州本级项目由州级实施单位在与杭州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沟通达成一致后申报,由州扶贫办(州对口办)和杭州援黔工作队共同进行审核。


第三章   项目审核与计划下达


第六条 杭州援黔工作队会同黔东南州扶贫办(州对口办),根据项目申报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研究提出《黔东南州杭州市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征求黔东南州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直相关部门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同意,送杭州市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杭州援黔工作队和黔东南州扶贫办(州对口办)联合下达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验收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年度实施计划15天内,必须组织实施,项目的招投标需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在项目实施前要按照《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办发〔2018〕11号)文件第八条的要求,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


第八条  自项目计划下达之日起,项目实施单位每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县(市)扶贫办报告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各县(市)扶贫办汇总后统一将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州扶贫办(州对口办)。州扶贫办(州对口办)负责跟踪了解各县(市)项目进展情况,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州人民政府,并抄送杭州援黔工作队。杭州援黔工作队每季度会同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州扶贫办(州对口办)等部门对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州人民政府和杭州市对口支援办。


第九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各县(市)扶贫办应根据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实施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黔东南州政府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项目实施点适当位置设置杭州援建标志(标志图见附件7)。按规范流程验收通过后,各县(市)扶贫办应在一个月内向州扶贫办(州对口办)和杭州援黔工作队提供“黔东南州杭州市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验收情况表”(见附件4)。


第十条  黔东南州各县(市)要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全国东西部扶贫协作考核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帮扶项目评价和工作绩效考核,全面评估项目效益,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强化评价和考核结果应用。每年在考核前一个月将计划执行评估报告报送州扶贫办(州对口办)和杭州援黔工作队。


年度计划执行评估报告是制定下一年度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应包括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资金到位使用、工作机制保障、责任分工落实、项目质量效益、深化合作成效,以及帮助贫困村、贫困户脱贫情况和当地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第五章  项目决算与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政策落实、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的审计和监督,确保政策落地、项目落实、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相关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决策、审批、建设、资金使用等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审计局对年度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进行整体审计,在每年12月20日前出具综合审计报告;将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列入各县(市)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项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未能列入的帮扶项目,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审计费列入财政预算;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资金列入审计机关对扶贫资金审计范畴;凡属全额投资的工程建设类项目,经工程验收合格并完成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同时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委托审计费可列入帮扶项目建设成本。凡属补助类和经费类的援助项目,可依据项目实施计划中明确的资金额度进行资金核算。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1个月内完成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进行项目审计或核算,办理相关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章  项目变更


第十四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缺陷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客观环境情况的变化,需对项目建议书中的实施规模、项目资金、实施期限、实施地点等方面进行项目变更时,必须先征得各县(市)杭州扶贫协作组同意,并填写杭州市对口帮扶黔东南州项目变更审批表(见附件6),上报县(市)党委政府相关会议讨论通过,再由杭州援黔工作队和黔东南州扶贫办(州对口办)审核,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报杭州市对口支援办备案。州本级项目由州级实施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由杭州援黔工作队和黔东南州扶贫办(州对口办)负责审核,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报杭州市对口支援办备案。


第七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根据“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的原则,拨付东西部扶贫项目资金。每年度每批次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计划下达后,各县(市)扶贫办根据计划下达确定的资金总额的80%向杭州援黔工作队申请帮扶资金,填写“黔东南州杭州市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拨款申请表”(见附件5),剩余20%资金待各县(市)项目全部开工后拨付,如当年10月底前有项目未开工的,杭州援黔工作队将在全州范围内调剂使用剩余资金,安排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设立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鼓励探索县(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黔东南州及各县(市)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和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贵州省、黔东南州有关档案管理法规、规定,并将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程序。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工程实施阶段的施工、监理档案工作,做好项目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各县(市)扶贫办要做好档案的整理工作,接收并汇总各实施单位的档案,积极做好工程档案验收和档案移交工作。州扶贫办(州对口办)和各县(市)扶贫办各保存一份项目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办发〔2018〕11号)文件要求,主动、及时做好项目相关信息的公告公示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浙江、贵州两省和杭州市、黔东南州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受援县(市)可会同帮扶区(县、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双方具体实施细则,报送州扶贫办(州对口办)和杭州援黔工作队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黔东南州杭州市东西部扶贫协作的市级统筹的财政帮扶项目。杭州市各区(县、市)和乡镇(街道)其他财政帮扶资金,也要纳入黔东南州县(市)人民政府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专户管理,具体项目由两地协商确定,项目实施计划要报州扶贫办(州对口办)和杭州援黔工作队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杭州援黔工作队、黔东南州扶贫办(州对口办)负责解释。本办法执行期限暂定为三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印发的《杭州市对口帮扶贵州省黔东南州项目管理办法》(杭联络处〔20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黔东南州杭州市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建议书(样表)


2.黔东南州杭州市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实施方案(样表)


3.黔东南州杭州市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前期工作表(样表)


4.黔东南州杭州市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验收情况表(样表)


5.黔东南州杭州市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拨款申请表(样表)


6.黔东南州杭州市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变更审批表(样表)


7.杭州援建项目标志格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