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土地管理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土地管理的通知
市府发〔2012〕2号
水城县人民政府、钟山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即:黄土坡办事处、荷城办事处、凤凰办事处、德坞办事处、月照乡、老鹰山镇、滥坝镇、董地乡及双戛乡的部分地区,总面积为293平方公里)的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和供应工作,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加快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土地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中心城区土地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土地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市中心城区集中统一的土地储备交易市场,是加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作用,科学合理供应土地,聚集和平衡城市建设资金,加快城市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目前市中心城区多头供地的土地管理现状,已不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市中心城区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紧紧围绕主基调和主战略,立足于城市建设“大思路、大手笔、大文章、大发展”和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市中心城区土地的集中控制与管理,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有力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加强市中心城区土地管理的主要原则
对市中心城区土地坚持“五统一”管理的原则,即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收益。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市中心城区土地实施统一、具体的管理,严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部门及单位供应土地。
(一)统一规划。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二)统一储备。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土地,由市政府统一储备,相关各级政府(管委会)配合,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达工作任务。
(三)统一开发。已纳入收购储备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拟定收储方案,报市政府依法确定房屋拆迁安置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一级土地开发实施单位。
(四)统一出让。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统一由市政府出让,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实施。开发区管委会出让属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土地,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1992〕77号)有关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出让,出让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五)统一收益。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统一由市级财政核算,市政府统筹安排。
三、加强市中心城区土地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按照“有计划、有目的”储备土地的原则,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半年提出土地储备计划及供应计划,经市国土资源局汇总,报经市政府批准,确定土地收储出让额度和范围。
(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批准的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作好相关规划工作。
(三)按照“五统一”管理要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法按时完成批准的土地储备和供应工作任务。
(四)严格收支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黔财综字〔2007〕10号)精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性政府基金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局按季按宗进行清算,成本性支出(土地收储成本、开发成本等)由市财政局拨付给收储单位,土地净收益扣除按规定应上缴部分后,市、县(区、开发区)按7:3比例分成。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