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财综〔2020〕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22〕46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市、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广西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财综〔2019〕31号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6号),结合广西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28日
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财综〔2019〕31号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6号)以及自治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按资金使用范围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落实预算资金执行,督促指导市县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第四条 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实施期限为2年,期满后,根据中央相关规定再作调整。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
1.租赁补贴。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2.公租房筹集。主要用于新建(改建、配建、购买)实物公租房的支出。
3.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二)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
(三)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主要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培育与发展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市县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市县的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该市县租赁补贴户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租赁补贴资金+ (该市县公租房筹集套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公租房筹集套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公租房资金+(该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该市县绩效评价结果÷∑经核定的各市县绩效评价结果)×年度绩效评价资金
其中,年度租赁补贴资金、年度公租房资金、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上年度本项资金补助水平等因素确定,上述三项资金占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比重为90%,年度绩效评价资金占比为10%。
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数确定,绩效评价结果为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审核认定的绩效评价结果。
第八条 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市县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户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户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个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个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该市县绩效评价结果÷∑经核定的各市县绩效评价结果)×相应权重〕×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总额
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因素、绩效评价因素权重分别为30%、40%、10%、10%、10%。
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计划数确定,绩效评价结果为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审核认定的绩效评价结果。
第九条 每年2月5日前,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本市县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数,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表、绩效目标和上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
对于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市县,该市县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认定。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审核汇总各市县申报资料后,于每年2月28日前,将全区汇总资料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将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提交财政部广西监管局审核。财政部广西监管局将于每年3月开展审核和实地抽查。其中,实地抽查审核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个设区市,抽查数据原则上不低于该设区市申报数据的20%。
第十一条 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试点城市,并按城市规模分档确定资金标准。
第十二条 (一)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分配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时,对以下市县予以适当扣减:
1.支出进度慢、结转资金较多的市县。
2.不按时报送相关资料的市县。
3.经审计、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监管等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市县。
(二)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分配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时,对以下市县予以适当倾斜:
1.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任务较重的资源枯竭型市县。
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市县。
3.采用推荐的新技术、新标准、新材料进行项目建设的市县。
4.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支持项目的所在市县。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下达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同时将分配文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编制分区域分项目绩效目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通知后,应在10日内按相关规定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属于大额资金管理范围的,按规定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自治区财政厅应在5日内将审定后的资金和绩效目标同步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或追加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60日内将区域绩效目标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同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将项目下达计划、项目调整等有关文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若当年项目作出调整的,应及时将资金调整分配方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预算涉及本级项目支出预算和补助市县项目支出预算的,预算的编制、报送和审批分别执行自治区部门预算和自治区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制度,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补助市县资金下达各市县后,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的分配方案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按规定程序拨付,并将分配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分解下达的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中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下达文件形成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结果。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结转结余资金使用和管理如下:
超过两年未使用的项目结转结余资金以及因项目竣工或完成年度租赁补贴发放任务形成的净结余资金且结余时限不超过两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的同级财政收回后统筹用于当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并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结转结余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按规定程序拨付,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各市县收回的结转两年以上且当年未分配到项目的结转结余资金,应及时上缴自治区财政。
第十九条 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本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等基本支出、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审批,否则按照截留资金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者挤占、挪用、滞留财政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其余使用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自治区本级部门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