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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城镇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城镇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2〕1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制定的《厦门市城镇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八月三十日

厦门市城镇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为解决多年来困扰我市城镇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疑难问题,本着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优先解决个人土地房屋登记发证问题的精神,经研究,对我市城镇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疑难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商品房、房改房和拆迁安置房,如分别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先给予购房(安置)户办理权属登记发证手续。

  (一)商品房

  1、已签订购房合同;

  2、购房合同经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3、已交清购房款;

  4、未办理抵押设定登记;

  5、未被司法部门限制权利。

  对1994年8月1日前已销售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如购房合同未曾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未被重复出售;

  2、由开发单位出具售房清单或购房者出具房屋权属来源具结书。

  (二)房改房

  1、经市房改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售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房改主管部门备案的;

  2、职工已与售房单位签订房改房购房合同并按购房当年房改价格交清购房款的。

  (三)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已经市拆迁主管部门确认的,可按确认书的内容予以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二、对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1990年4月1日之前开工建设的项目(含城镇私有房屋)未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或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指标、内容不符的,或超出用地红线的,由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二)1990年4月1日之后开工建设的项目未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同意后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三)2001年4月30日之前未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但其余批建手续完整的建设项目,经权属调查项目用地四至清楚无权属争议的,可按建设年份的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三、1990年4月1日之后,建设项目实际建成后部分与规划批准指标、内容不一致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每栋建筑物增容的,如其批建手续完整,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面积1%以内(含1%)的,由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直接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大于1%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发出办理通知书,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二)对于有超幢、超层、部分改变房屋用途或性质的建设项目,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可先对符合规划批准的幢、层和未改变房屋用途或性质的部分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其余部分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同意后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三)凡建筑主体超出所批准红线范围的,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同意后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四、2001年4月30日之前竣工,但未办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的非商品房住宅项目,经市土地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开发单位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办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为可安全使用的房屋,可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建设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或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五、对开发单位下落不明的商品房项目,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批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

  2、已通过竣工验收;

  3、经工商管理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开发单位超过一年未经工商年检或不具备法人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办理程序:经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满且无异议的,对符合上述第一条第(一)款要求的购房户,可直接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六、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在权属登记审核过程中,应将发现的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分别书面通知有关管理部门,同时可先对符合上述第一条要求的购房(安置)户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发证手续。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房地产开发单位的资格审查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规范管理;市规划管理部门对违法违章行为加强监督检查,限期处理;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加强地价款的追缴力度。

  各职能部门在处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配合与协调,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按各自职能尽快予以处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8月30日印发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