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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未达最低生产规模非煤矿山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未达最低生产规模非煤矿山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国土资发〔2013〕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经信委、安监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12〕18号),在“十二五”末基本解决我省矿业开发中优化布局、合理开采和充分利用矿产资源的问题,结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贵州省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65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未达最低生产规模 非煤矿山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现有矿山生产规模应在2015年底前达到现行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准入规模。未达到现行最低开采规模尚具可采储量的小矿山,应及时按不低于现行最低开采规模申请扩大生产规模变更登记,进行技改扩能。原则上2013年12月31日后,不再受理和审批未达到国家或省矿产资源规划规定最低生产规模矿山的延续和变更申请。


二、现有未达现行最低开采规模的小矿山按照最低生产规模申请变更生产规模和延续登记,其采矿服务年限不足3年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含建设工期)一律不超过2015年12月31日。在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时需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意见。此类采矿权不再扩界配置新资源,除参与企业兼并重组情形外,不再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再受理和审批延续申请,由采矿权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三、现有未达现行最低开采规模的小矿山按照最低生产规模申请变更生产规模和延续登记,其采矿服务年限超过3年的,按可采储量与最低开采规模匹配的原则,重新确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有效。
来源: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