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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屋拆迁中对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屋拆迁中对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府办〔2003〕2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厦府〔2011〕437号规定, 1.标题及正文中的“拆迁”统一修改为“征收”;

  2.“厦府〔2003〕10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岛内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和厦府〔2003〕173号《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并颁布实施”的规定予以删除。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 厦府规〔20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厦府〔2003〕10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岛内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和厦府〔2003〕173号《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并颁布实施。为全面遏制违法违章建设,维护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严肃性,确保我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统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得擅自制定和执行与房屋拆迁政策法规不一致的补偿安置方案。

  二、拆除无合法批建手续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凡2001年3月23日厦府〔2001〕综28号《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搬迁补助。

  三、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对合法建筑进行装修的,其装修部分应由评估机构或者拆迁当事人协商估价后给予补偿。拆迁公告发布后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各单位不得自行制定房屋装修补偿标准,已制定的一律停止执行。

  四、市、区监察部门要主动配合,对违反房屋拆迁政策法规规定继续给予违法违章建筑补偿的责任人,要追究党纪、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采用不法手段骗取补偿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追回非法所得。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10月8日印发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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