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6〕104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印发的《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
财预〔2015〕21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加强统筹协调。原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协调小组调整为福建省政府投资基金协调小组,研究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合并、分立、退出等重大事项,由省政府分管财政、金融的副省长担任召集人,省财政、金融、发改、经信、国资、证监、法制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日常事务。各级政府也要加强政府投资基金设立与运作的统筹协调。
二、规范基金设立。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同级政府在同一行业或领域不重复设立基金。鼓励现有政府投资基金优化整合,做大做强,提高基金运作能力。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应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授权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三、坚持市场运作。省直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市场运作理念,指导政府投资基金构建科学的治理决策机制,通过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组织管理架构和激励约束机制实现政府引导目标和资金保值增值。优选基金管理机构,坚持市场运作,减少对项目决策的行政干预。建立基金管理费与管理规模和运作绩效挂钩的付费机制,提高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效率和质量。政府出资要与项目进度匹配,根据投资进度安排预算,防止财政资金闲置。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约定各出资方收益的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
四、完善管理监督。根据基金的投资特点及管理模式,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基金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资金注入、运营、收益、评价、退出等操作程序和要求,保障政府投资基金安全运营。加强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完整反映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并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已设立的基金,政府出资拨付一年后仍未开展投资业务,以及发生其他需提前退出的情形,应限期整改;仍未能符合规定的,财政部门要收回政府出资。
《
办法》下发前已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在出资人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照《
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要求逐步调整完善。政府投资基金应将政府累计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等情况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按期报送报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