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4〕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防政发〔2017〕2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4 月26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防政发〔20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5月30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积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作用,帮助广大农民规避和化解自然灾害风险,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推动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平稳持续发展,促进农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实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进一步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 桂政发〔2013〕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条例》为契机,以增强农民群众风险意识、保险意识为基础,以低保障、广覆盖、保大灾、保主要农产品为重点,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以健全金融服务体系为保障,坚持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运作方式,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有效提高农户参保率,确保损失赔付兑现率,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逐步建立起常态化的、持续长效的农业保险制度,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根据自治区政府的文件精神,我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应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实事求是、分步实施,强化管理、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保障水平坚持“低保障、广覆盖”原则,种植业保障水平原则上以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为主,养殖业保障水平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确定。
三、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多方联动,密切配合,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农业、林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金融办、农业委员会、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气象局和市人保财险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保费补贴措施和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按分工负责、注重协作的原则,强化信息沟通,加强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各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措施。同时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划拨到保险承办机构,定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对各自业务管辖范围内的农业保险险种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并与保险公司共同制订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配合做好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工作,要严格业务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坚持诚实守信,切实维护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市场秩序和广大农户的利益。气象部门主要负责发布影响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灾害天气预警和预报,向相关部门提供灾害天气实况。
各县(市、区)政府也应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31号)精神和要求,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服务工作方案。
四、实施内容
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包括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和地方特色试点险种两大类。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由中央、自治区、市本级和县(市、区)财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补贴。地方特色试点险种由我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并由市本级和县(市、区)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保费补贴。
(一)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主要选择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和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品种,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目前,我市主要开展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的保险工作,险种为: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等养殖业保险,水稻和糖料蔗等种植业保险,公益林和商品林等森林保险。
1.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或造成的损失。
2.保险期限。养殖业、种植业和森林保险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3.保险金额。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来确定保障水平。保障水平随着国家财政补贴政策、保险费率、保险规模等情况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参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目前我市保险金额确定为:
(1)养殖业:能繁母猪1000元/头、育肥猪500元/头、奶牛6000元/头。
(2)种植业:水稻400元/亩、糖料蔗600元/亩。
(3)森林:公益林400元/亩、商品林600元/亩。
4.保险费。
(1)养殖业:能繁母猪60元/头、育肥猪25元/头、奶牛240元/头。
(2)种植业:水稻20元/亩、糖料蔗24元/亩。
(3)森林:公益林1.2元/亩、商品林1.8元/亩。
5.保险费分担比例。
(1)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保险保费由农户承担20%,财政补贴80%。各级财政承担的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对上思县和东兴市补贴20%、对港口区和防城区补贴15%,市本级对港口区和防城区补贴5%,县(市、区)财政补贴10%。
(2)种植业:水稻、糖料蔗保险保费由农户承担20%,财政补贴80%。各级财政承担的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0%,自治区财政对上思县和东兴市补贴30%、对港口区和防城区补贴25%,市本级对港口区和防城区补贴5%,县(市、区)财政补贴10%。
(3)森林:公益林保险保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对上思县和东兴市补贴40%、对港口区和防城区补贴35%,市本级对港口区和防城区补贴5%,县(市、区)财政补贴10%。商品林保险保费由农户承担20%,财政补贴80%。各级财政承担的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对上思县和东兴市补贴40%、对港口区和防城区补贴35%,市本级对港口区和防城区补贴5%,县(市、区)财政补贴10%。
在执行我市制定的统一保险金额、保费标准等政策的前提下,各县(市、区)可根据自己的财力适当提高农户特别是“五保户”、特困户的保费补贴比例,相应减轻农户负担。鼓励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替农户承担一部分保费。县(市、区)财政补贴不到位的,中央、自治区和市财政不给予补贴。投保农户根据应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
国家出台新的补贴险种和调整现有险种的相关政策,按照分工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落实。
6.投保方式。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农户自愿投保,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集中投保。集中投保的,保险机构订立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以及赔付范围、标准,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7.保险模式。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采用保险机构自营模式,由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地方特色试点险种
地方特色试点险种的品种及费用补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后择机施行。
五、实施保险机构
根据我市实际,综合考虑工作基础、专业技术、机构网络、资金实力等因素,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市人保财险”)承办。自2014年起,以后每三年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公司经营情况、服务水平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发展情况,确定下一阶段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承保公司。
六、风险管理及灾损理赔
(一)风险管理。为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承保公司应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巨灾风险准备金遵循“以丰补歉”原则,每年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独立核算账户会计年度经营盈余的50%提取,逐年滚存,定向使用。
(二)切实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保险公司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宣传、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一是要充分发挥机构的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优势,以服务质量取信于民,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保险服务。二是要加强农村网点建设,实现保险产品、服务、人员“三下乡”,方便农民投保和索赔。三是要按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的方针,帮助农民防灾防损。四是要合理公正、公开透明、按照保险条款,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及时做理赔工作。五是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险公司共同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共同参与灾后查勘定损,并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七、保障措施
(一)把握重点,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市、县(市、区)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要正确把握各自定位,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市、县(市、区)政府要引导、支持和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督促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承担起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职责,做好承保、理赔工作。要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统一投保、集中投保。要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层村级组织对农户的组织和服务功能,动员和带动农户投保。
(二)健全财政补贴资金保障制度,不断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力度。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保障机制,将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财政要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结算工作,强化补贴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三)构建农村保险基层服务网络,大力培育发展多元化服务体系。
1.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县(市、区)政府及基层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等机构和龙头企业合作,在乡镇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站,在行政村或农林场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点,委托农村协保员协助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和健全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力争实现服务网络乡村全覆盖。
2.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站(点)的管理。其办公场所由乡镇政府、行政村和农林场协助提供,工作人员由保险经办机构员工和乡镇、村协保员组成,必要的办公场所由保险经办机构配备。县(市、区)、乡镇、行政村三级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案鉴定、防灾防损等工作所需经费,可由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四)加大保险品种创新,满足农民群众的金融需求。鼓励保险经办机构在全区统一产品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发挥专业优势,加强与农林水等部门的协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和支柱农产品保险试点,积极研究开发新型产品,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开辟保险服务“三农”的新领域。
(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升防大灾的能力。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同气象、农业、林业、民政、水利、水产畜牧兽医、龙头企业等部门单位合作,建立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机制,对风险隐患做到早分析、早预警,将风险防范端口前移。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足额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认真做好再保险安排,充分利用再保险市场,转移、分散农业大灾风险。要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防灾减灾工作的投入,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完善灾害应急处置预案。要加大农村气象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的灾害防范意识。
(六)落实赔付工作责任,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理赔工作,把理赔服务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关键和核心环节,加快培养理赔技术人员,直接面对农户开展理赔;坚持依法经营,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理赔,不得随意变更赔付标准;创新理赔工作机制,优化理赔工作流程,加快查勘定损速度;建立理赔绿色通道,实行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
(七)强化监督管理,确保保险经营业务合法高效。市直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职责要求,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管,及时纠正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经营,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单独建账、分险种核算和管理运作保险资金。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业务合法合规。严禁骗取、截留、挪用、侵占财政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全面深入开展政策宣传,不断提升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金融保险意识。市直各部门、县(市、区)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宣传工作。要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通过形式多样、广泛深入的宣传,以及理赔宣导、示范带动等途径,增强广大基层干部的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宣传培训,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风险意识,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觉自愿参与农业保险,为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深入推进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八、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利用各种媒体和舆论宣传工具,广泛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参保品种与范围、配套政策与措施等的宣传。这项工作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市农业委员会、市林业局和市水产畜牧兽医局配合。
(二)第二阶段:调查摸底,核定基数。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户进行全面调查,掌握情况,核定各项政策性保险的参保基数,建立相应档案。这项工作由市农业委员会、市林业局和市水产畜牧兽医局配合。
(三)第三阶段:上下联动,全面承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定损理赔面广量大、操作复杂、技术要求高,为切实做好农险现场查勘、责任界定和定损理赔工作,成立由市人保财险、市农业委员会、市林业局和水产畜牧兽医局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的查勘定损技术专家组,分别负责全市种植业、养殖业灾害鉴定、技术指导和查勘定损工作;确定每一个乡镇业务承办和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培训,签订保险合同,收缴保费。具体由市农业委员会、市林业局和水产畜牧兽医局配合。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