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自然资规〔201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铁建办、省铁路投资有限公司: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支持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4日
贵州省支持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铁路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快我省铁路建设,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升铁路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编制铁路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规划
(一)科学统筹编制规划。铁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路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规划编制,用于指导新建、既有铁路土地的综合开发。铁路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县级人民政府在统筹编制铁路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时,应邀请省人民政府铁路出资人代表参与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完成,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实行,同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责任单位: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铁建办、省铁投公司)
(二)明确规划边界和规模。铁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铁路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需求,在扣除站场用地后,优先安排50—100公顷毗邻站前广场的土地作为铁路综合开发备选用地,并做好用地控制和预留。(责任单位: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铁建办、省铁投公司)
二、新建铁路土地的综合开发
(三)支持新建铁路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统一联。新建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机构应与铁路沿线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铁路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规划,确定铁路站场建设需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事项,明确土地综合开发项目与对应铁路站场、线路工程统一联建等相关事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省铁建办、省铁投公司)
(四)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铁路建设项目配套安排的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计划单列。省自然资源厅每年优先安排不少于200公顷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计划指标。(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省铁投公司)
(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要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少占或避免占用耕地,不得擅自占用基本农田。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涉及占用耕地的,向同级人民政府交纳的耕地开垦费按重点建设项目标准执行,并由同级人民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单位: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铁投公司)
(六)规范市场化供应综合开发用地。新建铁路项目未确定投资主体的,可在项目招标时,将土地综合开发权一并招标,供地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个工作日;已确定投资主体未确定土地综合开发权的,应将统一联建的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及相关规划条件、铁路建设要求作为取得土地的前提条件,采用招拍挂方式供应。取得土地综合开发权的主体,必须按照招标公告的约定条件,参与投资铁路建设。(责任单位: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铁投公司)
三、既有铁路土地的综合开发
(七)盘活铁路存量用地。铁路运输企业要按照铁路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利用自有土地、收购相邻土地、依法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盘活存量土地,特别是零星分散土地,做好既有铁路站场和土地综合开发。省人民政府铁路投资人代表可参与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综合开发收益用于铁路项目建设、债务偿还和运营补助。(责任单位: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铁建办、省铁投公司)
(八)落实土地使用方式。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具备资质单位评估土地价值后,可依法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经国家授权经营的土地,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在使用年限内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企业之间转让。(责任单位: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铁投公司)
四、优化土地综合开发配套措施
(九)大力推行节约集约用地。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可组织相关铁路项目公司会同省人民政府铁路出资人代表,对铁路站场周边零散小、剩余未使用的项目建设用地,依法采取置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整合,实现集中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责任单位: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铁投公司)
(十)全面推行综合开发用地供应模式。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为铁路运输企业进行土地产权整合和宗地合并、分拆等提供服务。对分期供应的土地可成片提供,成片供应的土地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进行分宗,按宗地用途和有关规定,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出让合同。(责任单位: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铁投公司)
(十一)有效提升土地利用率。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提升铁路综合开发地下空间的利用水平,充分释放潜在土地价值。对于地下空间经营性用地,楼面地价可按照同类地段同类用途的地上第三层楼面地价的三分之一确定,非经营性用地不增收土地价款。地下建筑面积不参与项目容积率的计算,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制定地下空间开发优惠政策。(责任单位: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铁投公司)
五、加强监管和协调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工作,把其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实现铁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及时进行部署安排,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单位: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铁建办、省铁投公司)
(十三)强化统筹协调。省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项目报批、资金及监管、土地供应、规划管理以及相关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指导。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修编工作中,对铁路站场和土地综合开发用地予以统筹安排,做好综合开发相关用地报批、征地拆迁、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责任单位: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铁建办)
(十四)加强土地利用开发管理。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用地行为,严格按照土地用途管制,加强土地供后监管,避免土地闲置。(责任单位: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