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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变肉工程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变肉工程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吉地税函〔2003〕109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3-10-13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促进我省畜牧业发展、实现粮食转化增值、增加农民收人,近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委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粮变肉”工程的实施意见》(吉厅字[2003]13号)。为了切实贯彻好有关精神,促进我省“粮变肉”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就涉及企业所得税方面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按规定程序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二、经国家批准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