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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莆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莆人社文〔2017〕1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9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社局(人劳局)、住建局、水利局、安监局、总工会、市社保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依据《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切实保障建设施工企业职工的工伤权益,在全市建设施工企业全面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建设施工企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及拆除活动的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为建设施工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含施工现场所有作业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二、建设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工程建设项目总造价的0.15%缴纳。

三、建设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其职工遭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经办机构按照下列办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按项目参保的职工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职工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所在用人单位要保证其医疗救治等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直至失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时止。

建设企业施工期间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职工发生工伤,依法享受的待遇是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凡新建项目在开工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要求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未提交的不得出具开工通知书。同时,全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拒绝办理工伤保险的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核发施工许可证。不主动申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社保经办机构可以依据各主管部门或税务部门的相关数据,核实企业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从开工之日起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莆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市水利局                 莆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莆田市总工会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