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关于适当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部分退休人员特区津贴计发比例问题的批复
闽人函〔1998〕115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厦门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适当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部分退休人员特区津贴计发比例问题的请示》(厦人[1998]070号)悉。经研究同意你们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退休人员特区津贴计发比例主要根据本人工龄长短适当调整,调整后的特区津贴不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详见附表)。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退休人员的基本退休费(含提高退休费部分)按百分之百发给的,其特区津贴可在这次调整比例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二。
三、退职人员的特区津贴按本人在职时标准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四、工改后津贴、补贴原高出保留部分,也按本人这次特区津贴调整的比例计发。
五、调整特区津贴和高出保留计发比例尾数有角、分的,一律四舍五入为元。
六、调整特区津贴和高出保留计发比例所需经费,按原发放退休费的经费渠道解决。
七、同安区是否参照执行,由同安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厦门市人事局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八、本批复从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特区津贴标准表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