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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三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三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2〕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留用地土地供应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贵政通〔2017〕36号规定,文件内容与贵政通〔2017〕36号通知不相符的,按贵政通〔2017〕36号通知执行。
《贵港市三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3日

贵港市三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进一步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补充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途径,规范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 桂政办发〔2009〕6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用地(以下简称安置用地)是指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项目用地除外)7%的比例安排给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开发建设经营,以经营收益作为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资金来源的土地。安置用地是货币安置的一种补充形式。

第三条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将安置用地纳入城乡规划,留足安置用地。

安置用地应当在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按照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

紧邻规划道路的安置用地应包含规划道路的一半面积;未邻规划道路的,按实际用地边线计算。

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外实施国家、自治区重点扶持的交通、能源、水利及军事设施等项目的土地征收,原则上不安排预留安置用地。

第四条  安置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范围,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优先落实用地指标、优先征收,并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安置用地征地费用纳入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垫资征地。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征收情况,会同三区人民政府及规划建设部门,核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用地计划指标确认书。

第六条  安置用地应本着聚零为整、相对集中、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的原则进行布局和建设,原则上需累积至20亩方可申请使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20亩以下的,经市国土资源局、辖区人民政府及规划建设部门同意后方可申请使用。

第七条 安置用地原则上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安排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划拨土地价格按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书上备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用地”字样。

第八条  安置用地应当严格按城乡规划建设用途进行开发建设,主要用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第二、三产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被征地集体合理开发利用安置用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对安置用地可以自主开发建设,也可采用土地使用权出租、作价入股的方式开发,以取得长期稳定的经济来源。

第十条  安置用地开发经营收益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发展集体经济。

第十一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无力投资开发安置用地的,可将一定比例的安置用地进入土地有形市场进行交易,但必须拟定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稳定收入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并报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安置用地进入土地市场依法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可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拨付给辖区政府,专项用于扶持该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经济。各区人民政府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安置用地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城乡规划建设要求和土地使用要求进行开发建设。造成闲置土地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安置用地,确因规划需要调整安置用地的,应当另行规划同等面积的土地安排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在安置用地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和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