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黔自然资规〔2024〕4号》规定, 全文废止
2020年9月4日
附件1
贵州省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划分表
发证机关 |
出让登记矿种 |
自然资源部 |
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 |
省自然资源厅 |
12种战略性矿产:煤、煤层气、金、铁、铬、铜、铝、镍、锆、磷、萤石、锰。 |
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除部级、省级、县级发证的《矿产资源分类目录》中的其他矿种。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产(采矿权):建筑石料用石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砂、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凝灰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石料、砖瓦用砂岩、砖瓦用砂、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 |
附件2
×××矿抵押备案(抵押备案解除)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
抵押人(矿业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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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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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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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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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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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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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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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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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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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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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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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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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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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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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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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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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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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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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矿业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
抵押双方同意提前解除×××矿抵押备案登记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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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基本情况 |
勘查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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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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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开采矿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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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矿区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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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有效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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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抵押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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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共同自愿申请办理以上矿业权抵押备案登记(抵押备案解除)手续,双方承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其它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
说明:
1. 办理矿业权抵押备案登记需抵押双方同时到场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1)×××矿抵押备案登记申请书;
(2)勘查/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3)矿业权人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4)矿业权无权属争议、司法纠纷等情况承诺书;
(5)金融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金融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委托办理的,需提交申请人双方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7)申请抵押期限不得超过许可证有效期。
2. 办理矿业权抵押备案提前解除需抵押双方同时到场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1)×××矿抵押备案解除登记申请书;
(2)权限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矿业权抵押备案的文件(复印件);
(3)委托办理的,需提交申请人双方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附件3
非油气矿业权登记要件清单
序号 |
审批事项 |
要件清单 |
说明 |
1 |
非油气探矿权新立 |
1.非油气探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批准协议出让文件(复印件,仅协议出让的提交); 4.绿色勘查实施方案(原件)或编写绿色勘查实施方案的承诺书(原件,承诺书模板见附件6); 5.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原件,与已设油气、砂石土、矿泉水、地热矿业权重叠的提交)。 |
1.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已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探矿权出让合同与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凭证无需提交。 |
2 |
非油气探矿权延续 |
1.非油气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绿色勘查实施方案(原件)或编写绿色勘查实施方案的承诺书(承诺书模板见附件6); 5.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模板见附件4); 6.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申请(原件); 7.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原件,与已设油气、砂石土、矿泉水、地热矿业权重叠的提交); 8.不缩减勘查面积的印证材料(未提交的按规定缩减勘查面积)。 |
1.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勘查许可证》(原件)遗失的,提交补发《勘查许可证》申请,并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3.2020年5月1日前已设探矿权,延续时需提交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申请(原件)。 4.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申请不缩减勘查面积或缩减勘查面积小于25%:(1)资源量范围与申请延续的勘查面积相匹配,已无资源空白区供缩减或可缩减的资源空白区面积小于应缩减面积(以经评审备案的储量估算范围与原探矿权范围、缩减后的探矿权范围三者叠合图体现);(2)因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导致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3)因避让自然保护地等公共利益原因,已超比例缩减了勘查面积的(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和印证资料)。如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之一,则须按规定缩减勘查面积。 |
3 |
非油气探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 |
1.非油气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绿色勘查实施方案(原件)或编写绿色勘查实施方案的承诺书(承诺书模板见附件6)。 5.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模板见附件4)。 6.扩大的勘查区范围与已设油气、砂石土、矿泉水、地热矿业权重叠的,提交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原件)。 |
1.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勘查许可证》(原件)遗失的,提交补发《勘查许可证》申请,并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3.已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扩大勘查区范围出让合同的,在该部门申请办理探矿权变更时无需再提交合同。 |
4 |
非油气探矿权变更(变更勘查矿种、探矿权分立) |
1.非油气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绿色勘查实施方案(原件)或编写绿色勘查实施方案的承诺书(承诺书模板见附件6)。 5.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模板见附件4); 6.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原件,与已设油气、砂石土、矿泉水、地热矿业权重叠的提交)。 7.分立方案及论证意见。(原件,探矿权分立提交) |
1.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勘查许可证》(原件)遗失的,提交补发《勘查许可证》申请,并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3.探矿权分立的,已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在该部门申请办理探矿权变更时无需再提交批复文件。 4.变更勘查矿种的,已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证明,在该部门申请探矿权变更无需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 |
5 |
非油气探矿权变更(探矿权人名称,非转让性质) |
1.非油气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模板见附件4)。 5.依据不同的申请变更事项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依人民法院判决按非转让性质变更探矿权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 (2)申请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经济类型的,需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的相关资料(原件)。 (3)外商提出申请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原件,与已设油气、砂石土、矿泉水、地热矿业权重叠的提交)。 |
1.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勘查许可证》(原件)遗失的,提交补发《勘查许可证》申请,并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3.依人民法院判决按非转让性质变更探矿权的,须人民法院已按规定向我厅送达《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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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非油气探矿权变更(转让性质) |
1.非油气探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转让人、受让人签章)、非油气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受让人签章); 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模板见附件4); 5.探矿权转让合同(原件); 6.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原件,与已设油气、砂石土、矿泉水、地热矿业权重叠的提交); 7.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申请转让的提交)。 |
1.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勘查许可证》(原件)遗失的,提交补发《勘查许可证》申请,并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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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非油气探矿权保留 |
1.非油气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或提交汇交地质资料的承诺书(原件,模板见附件6); 5.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模板见附件4)。 |
1.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勘查许可证》(原件)遗失的,提交补发《勘查许可证》申请,并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3.已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证明的,在该部门申请探矿权保留时无需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 |
8 |
非油气探矿权注销 |
1.非油气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模板见附件4)。 |
1.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勘查许可证》(原件)遗失的,提交补发《勘查许可证》申请,并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
9 |
非油气采矿权新立 |
1.非油气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或提交汇交地质资料的承诺书(原件,模板见附件6); 4.探矿权范围、申请新立的采矿权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三者叠合图(原件,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提交); 5.关于×××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在禁采禁建区的情况说明(原件,模板见附件5,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提交); 6.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申请,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模板见附件4,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提交); 7.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及评审意见(原件),或编写承诺书(原件,承诺书模板见附件6); 8.申请人为外商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性矿种的,提交项目核准批复(复印件); 9.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原件,与已设油气、砂石土、矿泉水、地热矿业权重叠的提交); 10.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单据(复印件)。 11.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批复文件(复印件)。 |
1.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已取得权限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证明的,在该部门申请采矿权新立时无需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 3.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以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已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在该部门申请采矿权新立时无需再提交合同。 4.《关于×××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在禁采禁建区的情况说明》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 |
10 |
非油气采矿权延续 |
1.非油气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或提交汇交地质资料的承诺书(原件,模板见附件6); 5.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及评审意见(原件),或编写承诺书(原件,承诺书模板见附件6); 6.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模板见附件4); 7.申请人为涉外企业的,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8.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单据。 |
1.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采矿许可证》(原件)遗失的,提交补发《采矿许可证》申请,并提交《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采矿权延续需以近三年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意见为依据。已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证明的,在该部门申请采矿权延续时无需再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 4.《关于×××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在禁采禁建区的情况说明》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 |
11 |
非油气采矿权矿区范围(扩大、缩小)、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变更 |
1.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或提交汇交地质资料的承诺书(原件,模板见附件6); 5.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及评审意见(原件),或编写承诺书(原件,承诺书模板见附件6); 6.关于×××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在禁采禁建区的情况说明(原件,模板见附件5); 说明: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 7.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模板见附件4); 8.依据不同的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扩大矿区范围的,提交原采矿权范围、扩大矿区范围(招拍挂出让范围、协议出让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原件);扩大的矿区范围与已设油气、砂石土、矿泉水、地热矿业权重叠的,提交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原件)。 (2)涉及协议出让的,提交协议出让批复文件(复印件)。 (3)外商提出申请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9.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单据。 |
1.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采矿许可证》(原件)遗失的,提交补发《采矿许可证》申请,并提交《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已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证明的,在该部门申请采矿权延续时无需再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 4.《关于×××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在禁采禁建区的情况说明》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 5.已与权限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扩大矿区范围出让合同的,在该部门申请采矿权变更时无需再提交出让合同。 6.扩大矿区范围或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已取得权限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的,在该部门申请采矿权变更时无需提交批复文件。 |
12 |
非油气采矿权人名称、经济类型变更(非转让性质) |
1.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模板见附件4); 5.依据不同的申请变更事项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依人民法院判决按非转让性质变更采矿权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 (2)企业申请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经济类型的,需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的相关资料(原件)。 (3)国有企业改制的,提交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复印件)及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采矿权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外商提出申请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
1.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采矿许可证》(原件)遗失的,提交补发《采矿许可证》申请,并提交《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依人民法院判决按非转让性质变更采矿权的,须人民法院已按规定向我厅送达《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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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非油气采矿权转让变更 |
1.非油气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转让人、受让人签章)、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受让人签章); 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采矿权转让合同》(原件); 5.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模板见附件4); 6.依据不同的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办理转让采矿权的,应提交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变更采矿权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受让人为涉外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申请范围与已设油气、砂石土、矿泉水、地热矿业权重叠的,提交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原件,受让人承诺)。 |
1.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采矿许可证》(原件)遗失的,提交补发《采矿许可证》申请,并提交《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含采矿权受让人继续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地质灾害治理、土地复垦、采矿权价款(出让收益)缴纳等义务的条款。 |
14 |
非油气采矿权注销 |
1.非油气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模板见附件4)。 5.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单据。 |
1.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采矿许可证》(原件)遗失的,提交补发《采矿许可证》申请,并提交《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
附件4
XX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XX
(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新立/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登记的初审意见(模板)
省自然资源厅:
按《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试行)》要求,我局对 (矿业权人名称)提交的“ XX矿”(探矿权/采矿权) (新立/延续/变更/保留/注销/探转采新立)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初审,该矿种属省级发证,现将有关情况核实如下:
一、(探矿权/采矿权基本信息)主矿种为 ,(有/无)伴生矿种,其他矿种为 ,本次申请面积为 平方公里,坐标未发生变化/坐标如下(2000坐标,仅新立或变更矿区范围的提供):
二、(延续、变更的需明确的准入情况)1.申请范围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地、水库淹没区等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域范围内(或符合管控要求);
2.申请范围内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未设置市级、县级探矿权、采矿权,不存在矿业权重叠或者权属争议(或与已设油气、砂石土、矿泉水、地热矿业权重叠的,已提交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3.申请范围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XXX亩,但符合自然资规〔2019〕1 号文的规定,(采矿权延续需说明)该矿已/未办理矿山用地手续。
4.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1.申请人已提交基金提取凭证,并已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义务(限于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人已提交基金提取承诺书(限于采矿权新立);
2.已缴纳 至 年度采矿权使用费共 元,无欠缴行为(限于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
3.矿山自 年取得采矿许可证以来,处于 (建设/生产/停产)状态(限于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
4.申请人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新立采矿权可不说明此项);
5.申请人履行了各项法定义务,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6.申请人已按要求完成了矿山闭坑,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仅限于采矿权注销)。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情况,我局同意该申请事项。
XX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新立可不出具初审意见。
附件5
关于××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在禁采禁建区的情况说明(模板)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及有关规定,经核实,××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位于我县(市、区)乡(镇),该矿申请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地、水库淹没区和其它禁采禁建区不重叠。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本情况说明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
2.矿山名称应与采矿许可证载名称一致;
3.申请新立采矿权和变更矿区范围的,情况说明中需附申请范围拐点坐标(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附件6
承 诺 书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我公司作如下承诺:
1.(公司名称)经与自然资源厅协商一致,在 年 月前完成XX矿《绿色勘查实施方案》/《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编制及公示工作,并将上述材料(附光盘)送至贵厅。
2.(探矿权承诺内容)获得XX矿勘查许可证后,在《绿色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前,(公司名称)不进行勘查活动;在《绿色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按方案进行绿色勘查。
(采矿权新立承诺内容)获得XX矿采矿许可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账户,并按规定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未完成“三合一”方案有关工作前,(公司名称)不在采矿权范围内进行采矿活动。(公司名称)将按照评审通过后的“三合一”方案,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资源综合利用、合理开采等义务。
(采矿权延续、变更承诺内容)获得XX矿采矿许可证后,未完成“三合一”方案有关工作前,(公司名称)不在采矿权范围内进行采矿活动。(公司名称)将按照评审备案通过后的“三合一”方案,按年度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与土地复垦、资源综合利用、合理开采等义务。
3.若(公司名称)不能完成《承诺书》相关条款,自愿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及联合失信惩戒。
公司名称(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