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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黔东南州木材加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黔东南州木材加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5〕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黔东南府发﹝2018﹞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东南府办发〔2018〕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推动黔东南州木材加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1日

 

推动黔东南州木材加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扶持木材加工龙头企业,充分调动政府发动组织造林、社会造林、木材加工企业与林农共建工业原料林的积极性,切实加快森林资源培育步伐,推动木材节约利用,实现木材加工企业可持续发展,夯实我州大健康产业发展基础,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目标。现立足我州林情,就推动木材加工业可持续发展,培育扶持木材加工龙头企业,创新扶持方式,增强核心竞争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重点企业标准


(一)以杉木、马尾松等木材精深加工,重点发展松杉建筑构件、松杉集成材、特色木质民居及别墅、OSB定向刨花板、生态板、柜子板、装饰件(条)等结构型人造板且具有自主研发知识产权品牌和技术创新生产水平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1.加工设备、生产工艺先进,产品科技含量高,年加工能力达2万立方米以上,年产值达6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木材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单位木材实现产值3000元/立方米以上,年税收贡献300万元以上;


2.企业与林农等经营单位共建(或收储)工业原料林,并签订有造林更新协议面积达5000亩以上的木材加工企业。


(二)以细木工板、指接板等人造板为主要原料的精深加工、终端产品,发展以木质精品家具、木质别墅、工厂化木质民居生产、科技含量及附加值高的生态板等为主,年产值达3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税收年贡献3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三)以进口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如:精品古典家具、木制工艺品等产品的企业,实现年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税收贡献2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扶持重点企业政策


(一)建立长效的财政投入机制,建立扶持资金池,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州县积极整合资金,州级从2015年开始设立州级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重点企业所在县每年相应安排300-500万元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通过股权投入、债权投入、奖励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林业产业加快发展。重点扶持木材加工企业原料基地建设、木材原料配置、项目技改、知名品牌创建等项目,调动市场主体发展林业产业积极性,加快推动木材加工业转型升级。


(二)股权/债权投入支持。探索通过股权/债权投入的方式,无息或低于市场利息支持重点企业发展,明确时限,滚动使用。


(三)贷款贴息支持。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改造传统生产工艺实施创新开发新产品的企业,主要以细木工板等人造板进行二次加工生产附加值高、原料消耗少的精深加工项目,一是优先申报安排上级林业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支持,二是加大本级资金支持力度。


(四)奖励支持。对重点企业知名品牌创建、上市融资予以支持,州县各承担50%。一是品牌激励政策。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品牌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贵州名牌产品”、“贵州省著名商标”等省级品牌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通过国家级产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二是上市融资奖励政策。对进入主板上市融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对进入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进入全国性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进入国内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五)补助支持。一是对重点企业县外原材料购进实施价格补贴;二是对重点企业技改等项目予以补助支持,鼓励引导企业精深加工,提升产品附加值。


(六)规范税费征收,减轻企业负担。实行木材税费据实征收,州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监督指导木材资源的税费标准。除由原料供应地按规定在办理木材运输证时依法依规征缴外,严禁向购材企业另外收取其它税费,严禁重复征税、征过头税、提前征收税费等,切实减轻林业企业负担。


(七)提高基地投资标准。木材经营加工企业采取租赁、承包等土地流转形式,营造工业原料林(即后备资源林基地),走“加工带基地,基地牵农户”的产业化发展道路的,除享受国家和省造林补助政策外,同时还享受州、县每年从征收育林基金的50%另给予造林补助(每年视征收情况确定补助标准),实行“先建后补”,加快推动木材加工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保障落实措施


(一)依法依规引导全州木材企业加加整合力度,节约高效利用木材资源。对规模以下木材企业按市场规则逐步优化,探索建立区域性商品材集中交易市场,倒逼建立企业优胜劣汰机制,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产品附加值,促进木材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实现林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定向流通机制,实施木材价格补贴,兼顾政府、重点企业、林农的利益,突破州内木材流通壁垒,促进资源定向流通。一是重点企业所在地政府与原料供应地政府要建立定向流通机制,签订定向流通协议,在保证原料供应地合理利益的基础上,以一事一议方式,协议确定木材定向流通的价格和数量,有效实现木材原料跨县流通;二是重点企业所在地政府采取价格补助的形式,对重点企业通过跨县定向流通方式高于木材原料流通均价的购进原料,实施适当的价格补贴,以确保重点企业不额外增加原料成本;三是对重点企业从州外购进的木材原料参照州内均价,对价差部分予以适当补贴。


(三)积极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加大对重点木材企业融资担保力度,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四)切实抓好林地流转工作。各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全力抓好抓实林地流转工作,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规范林地流转程序,积极引导林农流转林地发展工业原料林,切实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促进林地流转依法有序进行。


(五)用足用好林权抵押贷款政策。金融机构要用足用好林权抵押贷款和森林政策性保险政策,加大对木材加工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创新符合木材加工产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贷款利率,全力推动木材加工产业转型升级。


(六)对重点木材企业单独编制采伐限额。凡是与林农等经营单位共建和收储或签订低产低效林改造、采伐迹地更新等造林面积达5000亩以上的木材加工企业,采取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木材生产计划单列政策。


(七)强化木材税费监管,确保据实征收。重点扶持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诚信守法经营;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供商品材采伐指标分配和销售情况;税务机关切实加强监管,确保依法据实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