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补充意见
莆政综〔2011〕227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莆政综[2010]145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0]85号)下发后,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保障了全市各项建设用地需求。根据一年来的实施情况及《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增减挂钩的补充意见》(闽政办〔2011〕197 号)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1]180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制定以下补充意见: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决定成立莆田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由梁建勇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林业局、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有关乡镇要按项目成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公室,政府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落实协调项目各项工作。
二、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一)提高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补助标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补助资金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各类项目具体标准:土地整理项目补助资金标准按规模由2500元/亩提高为3000元/亩;土地开发项目(不包括县级土地开发项目)补助资金标准开发按规模水田由6000元/亩提高为7200元/亩,开发旱地由3000元/亩提高为3600元/亩;土地复垦项目(不包括旧村复垦项目)按规模由4000元/亩提高为4800元/亩。
(二)建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奖励基金。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从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年度切块下达的专项资金中提取5%的资金作为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奖励基金。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先进单位的表彰活动,对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较好的辖区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完成较好的项目业主给予适当奖励。
(三)落实项目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严格执行项目业主负责制,项目业主要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质量进度控制、资金拨付审查、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协调解决等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跟踪管理,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项目业主进行通报;对严重失职的单位和个人可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其主管机关部门;对不认真履职的地形测绘、规划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资金审计等中介组织机构要通知项目业主按规定终止合同,并报相关部门取消其备案资格,情节严重的提请其资质主管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项目后续管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要及时与土地使用者办理移交手续,农业部门负责项目后续管护的监督指导。积极推进项目辖区土地的流转工作,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和综合利用,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维护好农民的利益。项目验收后,可按项目规模安排后期管护费,直接拨付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具体负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后续管护。项目后期管护费标准应不高于100元/亩,具体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五)建立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交易制度。建立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交易制度,由市国土资源局统筹全市补充耕地指标,统一组织本市范围跨县(区、管委会)之间的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交易和协调组织与外地市之间的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交易,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产生的收益扣除已投入的开发成本后,可作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机构工作经费。市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费补充耕地指标不低于5000元/亩,土地整理指标不低于1000元/亩;与外地市之间的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费按签订协议的实际价格支付。
三、积极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一)鼓励开展旧村复垦。对已经纳入“造福工程”项目凡是具备旧村复垦条件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拟定旧村复垦实施方案,上报核定城乡建设项目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指标纳入全省交易平台统一管理,本辖区使用的指标有偿使用费按照不低于旧村复垦项目的实际投资预算总额支付,跨县(区、管委会)调剂指标的按30万元/亩支付指标有偿使用费。旧村复垦耕地验收后,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对新增耕地项目按照1.8万元/亩安排补助资金。
(二)实行项目滚动管理。旧村复垦项目以乡(镇)为单位实行滚动管理,原则上一个乡(镇)批准两个项目,对已批准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且未动工建设的,不再批准新增项目。
(三)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所在县(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旧村复垦项目进度,确保在批准期限内竣工验收。旧村复垦项目必须在实施方案批准后一年内(2010年批准的项目为两年)完成复垦,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抓紧组织实施,在指标有偿使用费资金到位两个月内,项目必须动工建设。项目批准核定指标后三个月内,县(区、管委会)要落实使用指标的挂钩项目,并确保挂钩指标有偿使用费全部到位,对超过三个月未使用指标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全市范围统一调配使用。对超过两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限时开工,超过三年未动工建设的,通知县(区、管委会)取消项目并收回全部的挂钩指标有偿使用费,由县(区、管委会)调剂新增耕地面积相同其他旧村复垦项目抵扣取消项目的挂钩指标,本辖区无法调剂的可跨行政区域进行有偿调剂。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