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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的通知
闽人发〔1998〕5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地(市)财政局、人事局,省民政厅:

鉴于我省收容遣送站工作岗位特殊,任务繁重,条件艰苦,为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全省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具体通知如下:

一、享受对象:
实行津贴的范围为全省民政系统中收容遣送总站和12个收容遣送站,享受的对象限于上述站中经政府编制部门核定编制内的现有在岗工作人员。

二、津贴标准:省收容遣送总站每人每月70元,地、市收容遣送站每人每月100元;

三、发放办法:

特殊岗位津贴的发放要按照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原则,与工作实绩考核和岗位考勤挂钩,不搞平均发放。在严格考评的基础上,每月造册,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报工资基金主管机关批准后,按月随工资发放。有下列情况者不发或减发特殊岗位津贴:

1、脱产离岗学习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学习期间不发;

2、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分娩假期间不发;

3、凡当月考勤不在岗时间累计达10天以上(含10天)的人员当月特殊岗位津贴不发;

4、因犯错误被立案审查或羁押等不在岗期间暂时停发,待结案后,确属没有问题的所停发的津贴予以补发;有问题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期不满一年的,特殊岗位津贴停发;受其他轻处分的,从结案之月起享受特殊岗位津贴,所停发的津贴不予补发;

5、调离本工作岗位和办理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本岗位和办理离退休手续之下月起停发;

6、其他表现很差、群众意见很大等情况的人员,单位可决定减发或不发。单位认为有其他情况不宜发放的,也可减发或不发。

四、经费开支渠道:

所需经费按现有经费开支渠道解决,列“补助工资”科目。

五、执行时间:

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