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9-04 闽人社文〔2010〕2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现行规定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年9月21日)规定,继续有效
在闽中央属企业、省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省本级参保的中央属企业、省属企业等单位职工生育时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或者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二、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参保职工的生育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规定;
三、生育津贴
以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为标准,计算出日工资后,乘以下列条款中最高产假天数(难产、多胞胎、晚育并领证的天数不再累加计入),作为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予以发放。
(一)正常分娩(含妊娠7个月及以上)的,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
(二)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四)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135天。
(五)妊娠3个月以内流产(含宫外孕)的,产假15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42天。
四、生育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
(一)围产期内的产前诊断、检查费实行限额结算:
1、妊娠3个月以内的,不超过300元;
2、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的,不超过500元;
3、妊娠7个月及以上的,不超过800元。
(二)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按照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有关规定,扣除个人自付部分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对住院分娩的床位费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天15元。超出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承担,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参保男职工的配偶生育时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按第三条规定生育津贴的50%发给。
六、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领生育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提供申请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要的全部材料,并提供以下除第1项外所有材料的原件(第8项除外)及复印件(均须加盖医疗机构或单位公章)供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或留存:
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一式二份);
2、本人身份证;
3、计划生育证;
4、婴儿出生证;
5、独生子女证;
6、医疗费用发票;
7、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8、医嘱单;
9、出院小结;
10、门诊病历;
11、医院疾病证明书。
(二)申领参保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提供以下除第1项外所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供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或留存:
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一式二份);
2、男职工及其配偶的身份证;
3、男职工及其配偶的结婚证;
4、男职工配偶的失业证或无业证明。
七、参保女职工原则上应在参保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需异地分娩的,应填报《异地生育申报审批表》(附加盖单位公章的计划生育证明),经省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按规定报销境内异地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时间自分娩或手术之日起计算,时效一年,逾期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