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莆政办〔2017〕9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全面治理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有效处置劳资纠纷,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1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是为了解决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在依法处置时,先行垫付职工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应急保障专项资金。
第三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资金由市、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欠薪应急周转金筹集、使用等管理工作,并建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市级欠薪应急周转金储备按不低于200万元筹集安排,县(区、管委会)级欠薪应急周转金按不低于100万元筹集安排。有条件的工业园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也要筹集一定规模的欠薪应急周转金。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以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职工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一)因企业主逃匿拖欠职工工资造成职工生活困难的;
(二)因企业短时间内确属无法筹措资金支付职工工资,造成职工生活困难的;
(三)经政府批准因欠薪而需要先行垫付的。
第五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原则。
市级欠薪应急周转金用于市区内市属、省属和中央所属企业;
县(区、管委会)级欠薪应急周转金用于本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六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的支付额度按每人不高于当地本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先行垫付,最高不超过所拖欠工资的20%;如有特殊情况,经当地政府批准,可适度提高应急周转金垫付额度。
第七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欠薪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企业所在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对欠薪情况进行认定并提出申请,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经本级政府审批后按规定拨付到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拨付到企业所在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属地乡镇(街道),专项用于垫付解决被拖欠工资的职工临时生活困难。
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应按要求填报《欠薪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审批表》(见附件1)、《欠薪应急周转金发放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及《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见附件3)。
第八条 欠薪企业是偿还垫付资金的第一责任人,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属地乡镇(街道)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垫付资金的清偿工作。欠薪企业或相关单位偿还垫付资金时,可将偿还资金直接汇入财政部门专用账户,财政部门应及时做好账务处理。
(一)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而垫付的生活费,由该企业在90日内偿还;
(二)企业未能按期偿还垫付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由财政部门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从该企业强制执行到位的资金中收回垫付资金;
(三)因企业破产而垫付的生活费,该企业应在破产清理中按优先顺序进行清偿。
第九条 政府垫付资金清偿期限一般为3年。3年后,企业确实无能力偿还政府垫付资金,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履行清偿责任后,仍不能偿还政府垫付资金的,由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属地乡镇(街道)向本级政府申请账务核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会同财政部门向本级政府申请账务核销,并按核销金额补充欠薪应急周转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资金账务核销后,欠薪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属地乡镇(街道)应继续履行清偿责任。一旦企业或相关单位有清偿能力,应及时归还政府垫付资金。
第十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各县(区、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欠薪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审批表
2.欠薪应急周转金发放人员花名册
3.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