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部分人员加发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莆人社文[2016]3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9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市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部分人员加发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77号)精神,现就调整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一律不再执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政策。
二、2014年10月1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人员,改由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文。
三、20l4年10月1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但在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给予发放一次性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文。
一次性补贴以本人2014年9月30日的月基本工资为基数,乘以按照原政策规定可提高的退休费计发比例,再乘以180个月的标准计发,在本文下发后即可一次性发给。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按照以往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目前尚未退休的人员,按照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预计工作年限模拟确定可提高的退休费计发比例。
四、改革后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条件的中小学、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党校教师,长期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木人员,因工(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及长期在西藏地区工作的人员,按照每人1.5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其中,属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十年过渡期的“中人”退休的,按照本文第三点的计发办法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一次性退休补贴在本人退休当月随在职工资发放,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