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窗口申报简易规程等四项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窗口申报简易规程等四项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7]2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8-13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我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2007年度山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窗口申报简易规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邮寄申报简易规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保密制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税管二处)。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窗口申报简易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窗口申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山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或纳税人的委托代理人)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税务机关依法受理及相应后续管理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申报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窗口申报:
1、纳税人需要缴、补、退、抵税款的;
2、逾期进行纳税申报的;
3、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窗口申报的。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应明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窗口,并由专人负责申报受理。
第五条  窗口申报的纳税人需持以下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中心),进行纳税申报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纳税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个人申报的,还须提供纳税人与受托人签订的标准格式的委托纳税申报协议(合同)书。受托人是个人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符合性、逻辑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纳税申报表上加盖受理专用章,其中一联退纳税人留存,另一联及其他有关资料由地税机关按规定管理。
如纳税人申报表填写有误或申报资料不全的,地方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应当场向纳税人或委托代理人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时告知重新申报事宜。
第七条  按规定需要缴、补、退、抵税款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八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九条  本规程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程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委托代理协议书基本样式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委托代理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一、甲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委托乙方(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事宜。
二、甲方应将纳税年度内个人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收入额、已纳税额以及有关基础信息告知乙方,并为其真实性负责。
三、乙方根据甲方收入及相关情况,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和申报时限,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四、乙方未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未按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代为办理纳税申报,造成甲方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五、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为个人申报资料保密。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甲乙双方约定处理。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二00  年   月   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邮寄申报简易规程
第一条  为促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邮寄申报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山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邮寄方式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税务机关依法受理及相应后续管理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申报,并且不涉及缴、补、退、抵税款的,可以采取邮寄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邮寄纳税申报资料包括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条  纳税人邮寄申报应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邮寄专用信封,以挂号信函形式寄送纳税申报资料。纳税人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证,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作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  纳税人申报资料邮寄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后,应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受理人员负责签收、拆封后,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窗口申报简易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资料的审核,并登记《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台帐》(增加挂号信函编号和备注栏次)、归档管理等。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表填写有误或申报资料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按规定另行申报,并向其说明重新申报理由,同时保留原始通知记录(格式附后)。
第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后的纳税申报表不再退还纳税人,连同邮寄申报信封一同留存,供纳税人查询。
纳税人通过电话查询的,须提供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邮政挂号信函编号;上门查询的,需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和邮政挂号信函收据。
第九条  本规程的有关法律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邮寄申报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邮寄申报通知记录单基本样式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7年度山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资料的受理、保管、使用以及相关数据统计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需要保密的信息、资料包括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中纳税人报送的各种申报资料及各项个人信息、登记纳税人资料的各种管理台账、统计报表等各种涉及纳税信息的资料。
第四条  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采取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一对一”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明示专门窗口,并由专人负责受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受理人员应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窗口申报简易规程》、《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邮寄申报简易规程》的要求和程序,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经符合性审查无误后,将纳税人的资料存放于专门的个人所得税资料盒中,交专人保管。纳税人的申报资料不得随意放置在桌面或其他显著位置,避免泄露个人信息。
第七条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各项资料的档案橱(盒)均应标明 “内部资料、注意保密”字样。对纳税人报送的各种资料,均不得复印或拍照。
第八条  对实行邮寄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经地税机关审核,资料填写不完整或不规范需要重新填报的,在收到纳税人的正确申报前,其申报资料应按第六条的要求严格管理。收到纳税人的正确申报资料后,其原申报资料应按照规定进行销毁,销毁时应当有两人以上监销并记录备查。
第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业务分工控制纳税人资料的知悉范围,因工作需要扩大知悉范围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因内部管理工作需要借阅保密资料的,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阅后应及时将资料退回,一律不得外借。
第十一条  按规定层报上级的有关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加密报送。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所列工作岗位,必须由正式税务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的意识。除因工作需要,一律不得涉及纳税人申报信息。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向新闻单位(包括税务机关的报刊)提供稿件、资料,必须严格履行省局规定的程序。在未征得纳税人同意并签订协议的情况下,无论何种目的,不得进行宣传、刊播有关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所在单位一律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
第十六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维护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秩序,根据《2007年度山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纳税申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活动。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应急处理工作原则是:依法法处理、区域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反映、部门联动;方法灵活、处置适当,确保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人员按照要求,开展自行纳税申报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等项工作,规范完善有关申报流程和管理机制。
第五条  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要结合实际优化纳税服务措施,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并尽可能保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以及相关手续一次性办理完毕。
第六条  各地要根据前期调查测算情况,制订接收纳税申报的工作计划,合理规划时间安排,引导纳税人均衡申报;同时税收管理人员与办税服务场所保持经常性联系,并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进行纳税提醒、跟踪管理。
第七条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期间,如遇以下情况,各级按照原则进行相应处理:
1、办税服务场所窗口申报出现排队拥挤。地税机关要根据情况增设个人所得税申报窗口,及时调度业务骨干充实征管一线力量;同时增加引导人员、设置休息专区,疏导纳税人申报,保持良好的申报秩序。
2、申报纳税资料准备不足。对于自行纳税申报所需《纳税申报表》、邮寄专用信封等准备不足的,在辖区范围内紧急调用,并可根据需要,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调用。
3、正常工作时间内对于已上门申报纳税人不能接收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场所要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或向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
4、其他不能顺利接收纳税人申报以及影响申报秩序的情况。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置。对于重大事件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
第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成立应急处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应急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并将本地区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遇有较严重的应急事项,按规定及时报请公安部门维持秩序或依法妥善处理。
第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自行纳税申报情况反馈机制,研究发现自行纳税申报政策执行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及时上报,予以解决。
第十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预案制订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应急预案,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预案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预案自2007年1月1日执行。
个人所得税邮寄申报通知记录单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通知时间
通知人(税务人员)
被通知人(纳税人)
通知方式
通知及回复内容
备注
注:1、本记录单中所称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当面通知等方式。其中电话通知的需填写双方电话号码,当面通知的需填写通知地点。
2、本记录单由通知人(税务人员)填写,并妥善保存。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