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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确定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确定办法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2〕22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

  你局《关于省直属机关事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封顶问题的专报》(〔2012〕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确定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4年8月,我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劳社文〔2004〕318号),第一条明确规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申报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为本人当月工资总额。参保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所核定的本人档案工资,高于本省(不含厦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70%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30%进入统筹基金。”该规范性文件并未废止,仍应继续执行。

  二、2005年我厅就省国资委提出的执行中存在的某些问题召开协调会,同意省国资委直管的企业单位月缴费工资基数按本省(不含厦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封顶(见省劳动保障厅专题会议纪要〔2005〕12号),这是对特定群体采取的特殊处理办法。为确保依法行政,实现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也为避免非省国资委直管的其他省直机关事业参保单位攀比,即日起不再执行我厅专题会议纪要〔2005〕12号中省国资委直管的企业单位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按照本省(不含厦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封顶”的内容。

  三、我厅专题会议纪要〔2005〕12号印发(即2005年6月)至本通知下发期间,省国资委直管的企业单位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已按纪要精神执行三倍封顶的,不再追补超过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封顶部分的养老保险费。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