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承接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2018年09月29日 黔国土资规〔201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文件精神,精准承接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委托实施的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探索建立完善我省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制度,规范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推动我省煤层气产业发展。按照《贵州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培育和弘扬新时代贵州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大生态战略行动为引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建立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产业发展的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制度,着力在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上取得实效。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转变资源利用方式,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投放矿业权,助力脱贫攻坚。推动矿山环境生态化,推进矿产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能源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源头管控,协调发展。推进联合审查机制,充分衔接煤层气资源禀赋、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分布规律和格局,严格管控煤层气矿业权新立,推进煤层气产业与其他产业及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坚持多元主体,共享发展。鼓励民间资本等各类投资进入煤层气勘查开发市场,包括煤层气资源丰富的煤炭矿业权人、有勘查开发技术实力的企业、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形成煤层气勘查开发多元主体,共享产业发展成果,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煤层气产业可持续发展。
—坚持规模开发,集约发展。坚持煤层气发展规模化,以规模设置煤层气勘查开发区划为抓手,杜绝小、散、乱的天女散花式布局,推进我省煤层气规模化开发,促进集约发展、综合利用。
—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审批监管。根据相关法律和规章,主动推进审批登记程序的调整完善,推进勘查开采信息平台公示,审查程序公开、竞争出让公开、扩大社会监督,以油气专业督察为抓手,加强煤层气矿业权的日常监管服务。
(三)工作目标。建立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系统,精准承接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委托的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任务。规范煤层气矿业权出让行为,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煤层气与煤炭矿业权“两权合一”,促进煤炭与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有序、开发利用合理高效。强化监督管理,推动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市场化、资源利用产业化、矿山环境生态化、资源效益最大化,激发煤层气产业市场活力。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矿群关系更加和谐、产业发展更具活力”的煤层气产业发展格局,推进我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健康有序、绿色发展,服务我省大生态战略行动。
二、审批登记工作内容
(四)准确界定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委托审批登记事项。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委托的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事项具体包括:
1.煤层气探矿权的新立、延续、变更、保留和注销;煤层气储量规模中小型采矿权的新立、变更、延续和注销。
2.已发证煤层气探矿权及煤层气储量规模中小型采矿权的延续、变更、注销及探矿权保留和采矿权抵押备案等。
(五)建立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系统。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山西省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5号)、《贵州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 ( 国土资规〔2017〕1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国土资规〔2017〕16号
)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完善权责清单,编制贵州省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事项的办事指南,优化审批登记办理流程,建立贵州省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系统。
(六)规范审批流程,开展审批登记许可。规范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流程的收件、审查、批准、发文颁证四个标准审批环节。对于煤炭采矿权增列(办理)煤层气探矿权,政务窗口接收申请后,进入特殊环节进行会审,会审通过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与申请人签订煤层气探矿权出让合同。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自然资源部的名义实施审批登记行政许可,加盖自然资源部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专用章,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自然资源部报告,审批登记的年度工作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向自然资源部准时报送。
(七)全面竞争性出让煤层气矿业权。符合规划的空白区块新立煤层气矿业权,一律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出让公告的要求和出让结果按规定缴纳。
(八)鼓励有效煤炭矿业权增列煤层气矿种或办理煤层气探矿权。已有煤炭矿业权可增列煤层气矿种或办理煤层气探矿权,推进综合勘查开发煤层气资源。增列的煤层气探矿权,实行勘查投入承诺制,承诺内容纳入出让合同管理。在煤层气探矿权转采矿权时,矿业权出让收益比照协议出让方式以市场基准价确定,在采矿权阶段按规定缴纳。获批增列煤层气矿业权的,煤炭矿业权人不得单独转让煤炭或煤层气矿业权。
1.煤炭探矿权人可申请增列煤层气探矿权,开展煤层气资源勘查。
2.生产规模9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炭采矿权可增列煤层气探矿权。煤炭采矿权人可单独申请登记煤层气探矿权,或与具有煤层气勘查开发实力的企业联合成立营利法人企业在煤炭采矿权范围内申请登记煤层气探矿权,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
3.毗邻煤炭采矿权联合后煤矿生产规模达大型的可合作申请增列一个煤层气探矿权。相关煤炭采矿权人可签署合作协议,确定一个主体申请增列煤层气探矿权;亦可签署合作协议,联合成立营利法人企业申请增列煤层气探矿权;或与具有煤层气勘查开发实力的企业签署合作协议,联合成立营利法人企业申请增列煤层气探矿权,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煤炭矿业权之间空白区的煤层气资源可纳入申请范围,超出原煤炭矿权范围的煤炭资源仍属公共资源。
三、保障措施
(九)科学编制全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规划。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及国家、省有关煤层气产业发展规划、行动计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充分衔接,编制《贵州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规划(2018-2020年)》,明确开发利用总量,划分规划分区,布局重点项目,合理安排开发时序和矿业权设置区划,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规划为引领,推动我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十)推行煤层气矿业权联合核查机制。省国土资源厅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安全监察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对新设煤层气矿业权与相关生态保护红线及重要建设等关系进行核查,明确核查结论和意见,作为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依据,在源头有效防止新设煤层气矿业权进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十一)全面实施煤层气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建立煤层气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机制,煤层气探矿权出让合同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缴纳计划、资金投入、实物工作量、勘查进度、综合勘查、绿色勘查、储量提交、区块退出、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煤层气采矿权出让合同包括出让收益缴纳计划、产能建设、绿色矿山建设、资源综合利用、法定义务、违约和失信责任及处理方式。煤层气矿业权申请人与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签订煤层气矿业权出让合同,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发放煤层气勘查(或开采)许可证。
(十二)建立煤层气勘查开采约束机制。煤层气探矿权人要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内完成勘查活动,提交地质报告。煤层气探矿权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地质勘查工作的,依照合同约定缩减勘查区面积或采取其他措施,登记管理机关将其纳入异常名录处理。非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煤层气矿业权人投入未达到合同约定投入资金30%的,矿业权到期不再延续。
对外合作区块严格合同管理,对不按合同实施勘查开发的对外合作项目,矿业权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督促合作方认真履约,或依法终止合同。
勘查结束、具备开发条件的区块,应当及时办理采矿登记,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煤层气矿业权人未按承诺完成产能建设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十三)实施煤层气勘查开采激励措施。积极支持煤层气勘查开采基础理论、技术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
1.支持对我省煤层气成藏理论、赋存规律、钻井施工工艺、压裂工艺等理论和绿色勘查开采、智慧矿山建设的新理论、新技术、新设备等研究。
2.支持废弃矿区、关闭煤矿煤层气资源抽采利用的调查及研究,绿色矿山示范项目建设等。
3.支持煤层气勘查开采企业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对煤层气勘查开发项目给予一定补助。
4.支持企业加大勘查投入力度、提前提交探明储量、完成产能建设,在后续煤层气矿业权招标中予以优先考虑。
5.支持煤层气勘查开采工作积极、全面完成合同约定投入资金(或工程量)的企业,2020年前可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减免矿业权占用费。
6.支持煤层气探矿权人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就近销售试采阶段回收的煤层气,减少直接向大气中排放甲烷以保护环境。
7.支持煤层气勘查临时用地、煤层气抽采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安排。
(十四)统筹煤层气煤炭资源勘查开发时序。在煤炭远景规划区(后备区)以及取得煤炭探矿权的煤层气资源丰富矿区,坚持先抽(气)后建(井)原则。已领取煤炭采矿许可证尚未进行基础建设的高瓦斯矿区,鼓励实施先抽(气)后掘(进)、采煤采气一体化;正在进行生产或者基础建设的矿区,在5年内计划动用储量区域,以采煤为主,煤层气开采服务于煤炭开发,开展地面、井下联合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推进采煤采气一体化,有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
(十五)全面推进煤层气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标准领跑、政策扶持,创新机制、强化监管,落实责任、激发活力,全面推动煤层气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按照国家煤层气绿色勘查标准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在煤层气矿业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
四、监管服务
(十六)妥善处置煤层气煤炭矿业权重叠关系。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的,设立前签订安全及权益互保协议,相关矿业权人要建立日常生产技术资料交换共享制度,共同保障安全高效生产。引发争议的可通过自主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有效化解重叠争议,集中精力做大煤层气产业。
(十七)严格煤层气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煤层气矿业权人应当认真实施勘查实施方案、绿色开发利用方案,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责任,及时汇交地质资料,按照规定公示年度资源勘查开采信息等法定义务。需要公开发布有重大影响的勘查成果、探明储量、新增探明储量等信息的,应当遵循“先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开发布”的原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省国土资源厅通过信息公开、社会监督、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严格监督管理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依法维护正常的勘查开采秩序。
(十八)加强综合执法和联合惩戒。省国土资源厅加强同省直有关部门就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信息交流共享,采取监管合作、案件移交、加大处罚力度、公告废止、吊(注)销矿业权、建立异常名录和违法违规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制止煤层气勘查开采领域的违法违规及侵权行为,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规范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行为,促进煤层气产业健康发展。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承接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29日 文章来源: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17年6月7日,国土资源部以第75号令委托下放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权到贵州省厅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厅实施。为精准承接该委托事项,做好我省煤层气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快发展我省煤层气产业。我厅印发了《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承接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内容共18条。
一、《实施意见》是为精准承接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的需要,同时也是推进我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和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促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201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以(厅字〔2017〕12号)文印发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中央《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印发。2017年6月7日,国土资源部以第75号令委托下放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权到贵州省厅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厅实施。12月5日,国土资源部在贵阳召开“2017年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提出: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下放后,各省要尽快制定相关意见及程序文件,开展审批登记工作,做到承接工作不走样,规范审批和监管工作,促进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有序开展。
2018年1月《贵州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黔委厅字〔2018〕6号)予以印发,《方案》中对煤层气矿业权的出让进行了原则性规定。鉴于我省煤层气资源丰富,资源量占我国的第二位,同时我省又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改革试点省份之一,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将对我省能源产业转型升级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产生较大影响,为保证承接审批试点改革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省煤层气资源禀赋及开发实际,我厅参照国土资源部油气矿业权的审批和监管的做法和要求,充分吸收了山西省煤层气审批登记的相关制度设定,制定《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承接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贵州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国土资源部75号令”中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的要求和规定进行细化,作为我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之一。
二、承接委托事项范围和内容
1.煤层气探矿权的新立、延续、变更(含转让)、保留和注销;煤层气储量规模中小型采矿权的新立、变更(含转让)、延续和注销。
2.国土资源部已发证煤层气探矿权延续、变更(含转让)、保留和注销,煤层气储量规模中小型采矿权延续、变更(含转让)、注销和抵押备案等。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以承接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为主线,结合我省实际,突出问题为导向,内容分别为“总体要求、审批登记工作内容、保障措施及监管服务”四个部分。总体要求部分明确了承接审批登记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工作目标。审批登记工作内容从“准确界定国土资源部委托审批登记事项、建立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系统、规范审批流程、全面竞争性出让煤层气矿业权、增列煤层气矿种或办理煤层气探矿权”等五个方面进行了细化;保障措施通过“编制全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规划、推行煤层气矿业权联合核查机制、全面实施煤层气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建立煤层气勘查开采约束机制、实施煤层气勘查开采激励措施、统筹煤层气煤炭资源勘查开发时序、全面推进煤层气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等七个方面来实现;监管服务部分有“处置煤层气煤炭矿业权重叠关系、煤层气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和联合惩戒”三个方面内容。
四、鼓励煤炭采矿权人办理煤层气探矿权
煤层气资源是煤炭资源的共生资源,在开采煤炭时,煤层气易燃易爆的特点对生产安全具有极大的危害性。目前煤层气地面抽采的效益相对煤炭生产的效益不具有可比性,煤炭矿业权人开发煤层气主要是从安全生产煤炭的角度去开展,导致煤炭生产企业不愿意或没有想到专门开展煤层气资源的开发利用。煤矿企业开展井下抽采煤层气(瓦斯)资源,其效果和进度受煤矿开采进度影响,资源利用受浓度影响,资源浪费较大,对大气的污染较严重。需对地面规模抽采煤层气资源加以鼓励和支持,故提出了鼓励煤炭矿业权增列煤层气矿业权开展勘查开发。对于煤炭采矿权申报煤层气探矿权主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多元主体。申办主体中以煤炭矿业权人为中心,让有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的企业都可以参与进来,方式可以是合资、亦可是合作方式,确保勘查开发过程中协调开发、和谐共赢。二是规模开发。考虑到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具有高技术、高投入、长周期特点,从开始就预防煤层气矿业权“小、散”导致勘查开发乱象横生,对增列(申报)煤层气探矿权的煤炭采矿权进行了最低规模限定,设定单矿井生产规模90万吨的可办理煤层气探矿权是基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新建规模要求。三是快速见效。提出了推动煤层气矿业权人加快勘查开采的系列鼓励措施和对投入不足进展缓慢的控制约束条件。
通过对已有煤炭矿业权进行增列煤层气矿种或办理煤层气探矿权,从而实现煤层气与煤炭矿业权“两权合一”,有利于推进我省煤层气与煤炭产业协同发展。
五、关于出让合同管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厅字〔2017〕12号)明确要求“实施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所有新立煤层气矿业权及增列均需签订出让合同,约定出让方、受让方(申请方)权利、义务等条件,施行合同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