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行〔2017〕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财政局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规定,停止执行厦门市财政局、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7〕17号)中的第六条和第二十条之规定,即不再执行年度培训计划的事前备案和执行情况报送制度。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管委会)财政局(计财局)、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对《厦门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厦财行〔2014〕1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科研项目涉及培训计划的经费编报、审批,可参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培训计划事前备案制度。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按归口管理,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
第七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调整培训计划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五)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六)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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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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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资料、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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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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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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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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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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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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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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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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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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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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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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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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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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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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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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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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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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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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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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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副局级及以上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后,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会议等其他活动中聘请专业人员或专家学者讲课可参照该标准。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为本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授课,讲课费按照上述标准的50%领取。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厦门市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重要会议集体研究,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四条 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五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 “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培训结束后,各单位应及时办理培训费结算手续。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在各单位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以及出国(境)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各区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厦财行〔2014〕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