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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粮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粮食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粮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粮食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人发〔1997〕5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地市人事局、公安局(处)、粮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在闽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时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43号令)精神,我们制定了《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粮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集体户口落户申请表 (略)

(2)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立户审批表 (略)

(3)申请办理集体户口协议书 (略)

(4)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登记卡 (略)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粮食厅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



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粮食管理办法



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43号令)精神,为加强流动人才户籍、粮籍管理,完善人才中介机构服务功能,更好地为我省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服务,现对我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粮食申报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设立集体户口的条件

设立集体户口的人才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立户单位”)必须是:

1、按《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经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成立的;

2、按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由县(市、区)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管理干部档案的;

3、立户单位必须配备专管员负责集体户口、粮食管理。

二、设立集体户口程序

立户单位必须持《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向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立户审批表》,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送所在县(市、区)公安、粮食部门审批,并将《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和《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立户审批表》交人才中介机构所在地派出所、粮管站(组)办理立户手续。

三、落户对象和程序

1、落户对象:落户对象须是人事关系在人才中介机构代理的、本地无城镇户口直系亲属、所在单位亦无集体户口的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军队转业干部。

2、户粮办理程序:符合本规定的人员的落户手续,由立户单位专管员持下列材料到派出所、粮管站(组)办理:(1)大中专毕业生,持政府人事部门签注派遣意见的毕业生派遣报到证和经接收单位、立户单位、政府人事部门签章的户口、粮食迁移证。(2)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持地、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的引进或调动批件,《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收单位、立户单位、人事行政部门签章的户口、粮食迁移证。(3)留学回国人员,持省人事厅《留学回国人员来闽工作证》、大专以上学历证明及本人护照(影印件)、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户口注销登记的详细内容)办理户口落户,持公安部门入户证明和《留学回国人员来闽工作证》(影印件)办理粮食落户。(4)军队转业干部,持转业证和县、市以上军队转业安置办公室、接收单位、立户单位签章的落户证明、粮食供应介绍证。

符合下列情况的人员应将户口从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迁出:(!)因工作单位变动,人事档案调入新的工作单位,且接收单位有集体户口的;(2)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户口已在本市县内的。

四、责任与义务

1、立户单位要在公安、粮食等部门的指导下,加强集体户口的管理,及时审核、办理入户手续,与落户人员签定《申请办理集体户口协议书》,发给入户人员《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人员登记卡》(式样附后),每年定期负责核实、换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人员登记卡》;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核对、变动登记手续。平时还应掌握在册人员动向,协助做好户口和治安管理、计划生育等有关工作。

2、公安派出所、粮食站(组)要按本规定做好立户单位集体户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各自分工及时办理开户、落户、迁移和治安管理等项工作。公安派出所及时与立户单位核对集体户口人员的情况,对集体户口人员变动单位和住址的,应在《常住人员常住表、集体户口簿中“本市(县)其他住址”和“服务处所”栏及时予以变更,并在“变更更正”栏登记。对未按规定办理《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人员登记卡》年度换卡手续而超过半年以上的人员,由人才中介机构核实确认后,公安派出所注销其户口并通知粮管站(组)注销其粮籍。对违反有关户粮管理政策规定的或服务质量差的人才中介机构,由公安派出所、粮管站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经县市公安机关、粮食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查实后,取消立户单位集体户口,并根据户口、人才市场等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凡申请迁入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的人员,应自觉接受人才中介机构和公安机关的管理,工作单位、住址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立户单位申领登记卡更换,同时由立户单位向公安派出所、粮食站(组)报告。每年12月上旬,《福建省人才公安派出所、粮管站(组)报告。每年12月上旬,《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人员登记卡》到立户单位办理年度更换登记卡手续。本办法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集体户口落户申请表(略)

2、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立户审批表(略)

3、申请办理集体户口协议书(略)

4、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登记卡(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