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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申领生活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申领生活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2013〕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保留部分贵港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贵政发〔2018〕14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办理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贵政办发〔2019〕3号规定,一、本通知下发后,已按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或申领最低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贵政发〔2012〕33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申领生活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贵政办〔2013〕32号文件申请办理领取生活补助且符合条件的人员继续发放生活补助,月领取标准为350元/人,并不再提高。
二、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 桂人社发〔2016〕46号)的印发日期2016年 8月12日起,贵政发〔2012〕33号贵政办〔2013〕32号停止执行。2016年 8月12日前签定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且符合贵政发〔2012〕33号贵政办〔2013〕32号精神申领最低生活补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办理贵港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申领生活补助350元/人/月的待遇,或按照《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精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补贴。2016年 8月12日后签定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的被征地农民,不再办理贵港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申领生活补助350元/人/月的待遇,按照《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精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申领生活补助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8日
贵港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申领生活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我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申领生活补助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 ( 贵政发〔2012〕1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 贵政办〔2008〕161号及其补充通知(贵政办〔2012〕87 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或申领最低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贵政发〔2012〕33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征地拆迁存在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贵政阅〔2012〕5 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被征地农民申领的生活补助,是指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后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且不愿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农户为单位,按征地时的农业人口计算,每征完一个人口的耕地,市人民政府参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补助标准给予一个人口的生活补助。本暂行办法是市人民政府关注民生,促进发展,解决被征地农民失地后基本生活问题采取的一项地方性规定。

第三条  三区人民政府在实施土地征收工作时,负责向被征地农民公布办理养老保险或申领生活补助的方案,供被征地农民以家庭为单位任选其中一项。被征地农民选择申领生活补助的,由三区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征地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申领生活补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低于0.3亩,且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二)必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社会养老保险;

(三)必须经所在家庭全体人员同意;

(四)被征地时的户籍必须在被征地村组,且属于该农村集体的农业户口。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的,不能申领生活补助:

(一)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在校读书的学生。

(二)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

第六条 征收土地时符合上述第四条的规定,该农村集体的户口本上所有农业户口都可以申领生活补助,征地以后迁入本集体的不能申领生活补助。

征收土地时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待其满16岁且不在校读书的可申领生活补助。

办理申领生活补助时间以征地第一次土地调查时间为准。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按下列程序申领生活补助:

(一)被征地农民提出个人申请。

(二)被征地农民所在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申请进行初审。

(三)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四)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7 天。

(五)公示7 天后无异议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所在辖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申请人的土地征收情况。

(六)辖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土地征收情况后,将相关材料送回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七)符合条件的,由所在辖区财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申领情况,拟定具体的申请人申领生活补助方案,并做好经费预算,报辖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

(八)市财政局按贵政办〔2008〕161号文、贵政发〔2012〕33号文的有关规定,从项目所在辖区列入项目征地成本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中拨付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资金。

(九)市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由征地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登记等有关手续,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核发。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申领生活补助应提交的材料:

(一)生活补助申请书。

(二)家庭意见书。

(三)生活补助申请个人基本情况表。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单或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单。

(五)生活补助申请资格审查表。

(六)第二轮土地承包证书或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

(八)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经加盖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后的剩余耕地面积为:1999 年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减去自1999 年至征地之日被依法征用后剩余的面积。如第二轮土地承包证件不全的,以第一轮土地承包面积为依据,由征地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地农民及所在村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会审,符合条件的,应共同签字予以确认。

第十条  以农户为单位按征地时的农业人口计算给予生活补助人口出现非整数时,应给予0.1-0.9个人口的,按一个人口办理;应给予1.1-1.49个人口的,按1个人口办理;应给予1.5-1.9个人口的,按2个人口办理,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经核定符合条件申领生活补助的,依法享受生活补助,直到60 周岁,再转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标准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补助标准应保持同等水平,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补助标准调整,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标准也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在享受生活补助期间死亡、从户口本迁移或考入国家公职的人员从其死亡、迁移、考入公职之日起终止。具体手续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当地派出所每年对申领生活补助的被征地农民户籍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通报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  2008 年12 月4 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 贵政办〔2008〕161号下发后符合办理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时间可从2012 年10 月29 日起计算;2012 年10 月29 日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从签领征地款交出土地之日起办理。贵政办〔2008〕161号文下发之后至2012 年10 月29 日期间,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不再补发。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活补助基金制度,设立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在办理被征地农民申领生活补助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三区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贵港市国土资源局、贵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申请书

2.家庭意见书

3.生活补助申请个人基本情况表

4.被征地户申领生活补助资格审核表

5.被征地农民申领生活补助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