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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落实《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 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农业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省林业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州监管局关于落实《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 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黔国土资规〔2018〕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贯彻落实原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要求,促进我省国有土地资源全面节约集约利用,建立健全国有土地市场规则,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扩大公共服务项目用地有偿使用范围


市、县人民政府对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公共服务项目,除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以外,可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有偿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使用年限,应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相一致,不得超过对应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定最高年限,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出让、租赁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供应条件,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对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投资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于PPP项目新增用地。


二、扎实开展相关单位改革、改制、转制的土地资产处置


各地应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夹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指导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文化体制改革和军工科研院所转制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采用有偿出让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国有企事业、文化单位和军工科研院所等使用的原划拨建设用地,改制后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必须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依申请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采取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处置的,由改制相关单位直接到土地所在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然后持有偿使用等相关材料到相应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划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转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保留划拨方式使用的,持相关土地资产划转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到土地所在地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需有偿使用的,划入方应持相关土地资产划转批准文件等,先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再按规定办理土地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三、规范推进国有农用地使用制度改革


(一)扎实推进国有农用地确权登记工作。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单位,可持用地批准文件,到土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分别办理国有农用地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等使用权登记手续。


(二)规范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国有农用地的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确实有农业生产需要,将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途之间相互转换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国有农用地的有偿使用,严格限定在农垦改革的范围内。农垦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农用地,属省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处置的,使用权人可以承包租赁;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最高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0年,在使用期限内,使用权人可以承包租赁、转让、出租、抵押;以租赁方式处置的,使用权人可以再出租。应按照严格保护为主的原则,依法规范国有林地使用管理。对于改变国有农用地权属及农业用途之间相互转换的,应到土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明确国有农场、牧场改革国有农用地资产处置政策。国有农场、牧场改制,应由改制单位提出改制方案,按资产隶属关系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明确意见并征求同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的国有农场、国有牧场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通过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及划拨方式处置国有农用地改制单位涉及土地巳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转为出让或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改制单位应到土地所在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然后持有偿使用等相关材料到当地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完善基准地价体系建设与国有农用地土地等级价体系


市、县应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开展基准地价制定与更新工作。


(一)推进公共服务项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各市、县新发布的基准地价体系中应包含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该地价应依据当地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产业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制定。缺少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本轮基准地价更新中组织补充制定。


(二)完善国有农用地土地等级价体系。开展基于土地调查的农用地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完成每年开展耕地质量等别更新。


做好赤水县、金沙县和荔波县的耕地质量定级估价试点工作。


贵阳市、安顺市要扎实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制定试点工作并总结经验,在2019年3月30日前将成果上报自然资源部。


省国土资源厅要督促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充分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农业生产现状、市场供需状况等,尽快制定和发布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


五、加强国有土地开发利用和供应管理


(一)加强生态用地保护。按照有度有序利用自然、调整优化空间结构的原则,严格管控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对国家明令禁止开发的区域,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供应国有土地,用于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管理工作。


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土地使用权实行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权同价管理制度,依据不动产登记确认权属,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依据法律法规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调整补交出让金。


(三)改革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为了减轻企业投资成本,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推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土地方式。其中,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按照《合同法》规定,不得超过20年。


(四)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中回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应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要求相关单位按照《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担保要按照《中共中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部署,以试点的方式有序开展。

附件: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业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农业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付

省林业厅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州监管局


2018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