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流动人口在我市居住时间计算方式的通知
莆政办〔2019〕8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2019年9月26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合我市综合承载能力实际及《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6〕151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流动人口在我市居住时间的具体计算方式通知如下:
一、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签发日期不变,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二、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设区市但不同县级行政区域,签发日期不变,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三、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不同设区市的,签发日期变更为办理变更登记的日期,居住时间重新计算。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