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工商企注〔2017〕2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6日《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市监法〔2019〕1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2017年1月24日
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
市场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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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 |
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号 |
面 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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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地 |
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号 |
面 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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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人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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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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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方式 |
□市场主体自有;□向房屋所有权人 (□租赁 □借用) ; □转租赁,并已征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 □转借用,并已征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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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军队房产 |
□不属于军队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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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军队房产 |
□已取得《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 □已取得其他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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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地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其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政府征收范围,符合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地使用的条件。申请人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地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愿意承担因填报虚假信息造成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
备注:1.本表作为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适用于我省内、外资各类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
2.申请人请按照格式规范填写,并在相应的“□”中打“√”。无法提供详细地址的需填写《方位示意图》;其中如有申报“生产经营地”的,应填写申报承诺表中的“生产经营地”一栏,并可另附页填写“生产经营地”对应的“房屋所有权人”、“取得方式”等栏。
3.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签字(盖章)”按照相应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材料中的委托书进行签署;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本企业(农专社)加盖公章,分支机构由隶属单位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字。
4.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签署。
方 位 示 意 图
市场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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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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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政区划 |
市县(市/区)乡(镇)村(开发区) |
方位示意图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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