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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08〕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0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安排和部署,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05〕36 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2〕1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黔府发〔2006〕10号)精神,努力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效明显,就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进展,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基本形成,体制转轨遗留问题基本解决。但是必须看到,我省经济总量小,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地各部门要从就业是民生之本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十七大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强化政府职责,切实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责,将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要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就业的工作计划,切实抓好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的工作,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贯彻实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特别是我省具有比较优势的旅游、制药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广开就业门路,扩大就业容量。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形式。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三)要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积极探索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有效途径。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结合自身实际,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增加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创业意识教育,转变就业观念,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四)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五)全省各级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注重对就业的影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关闭破产、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减排等企业职工安置情况实施监控,对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六)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规范、统一的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强考核、检查和监督。


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七)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准政策支持对象身份,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


(八)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全省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本省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登记证》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要切实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按属地原则,各地要严格《登记证》审核发放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就业困难对象,及时核发《登记证》,为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做好基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登记证》的管理,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出借、转让和伪造《登记证》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凡已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要及时在《登记证》上进行标注。


(九)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各市、州、地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5.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


6.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和其他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


8.各市、州、地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对按规定符合注销失业登记的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注销其失业登记。


(十)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人员就业符合国家相关条件和政策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对符合条件持《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经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展期不贴息。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各级财政安排。各地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的工作机制。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具体政策另行制定。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三)对符合黔府发〔2006〕10号文件规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享受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四)各地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等促进就业工作支出。对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按规定据实贴息。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四、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十五)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十六)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七)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技能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现行补贴标准不足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可提高标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要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进一步完善面向所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


(十八)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持《残疾证》残疾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对各类企业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


2.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3.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2/3。


以上社会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九)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依托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加强宣传,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登记证》,通过落实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等各项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使其尽快实现就业。


(二十)进一步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地要巩固已取得的成果,提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稳定性。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为新增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确保新增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建立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二十一)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接续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当地政府要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十二)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各级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并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三)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十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十五)各地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要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


(二十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贯彻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确保实施意见落到实处。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日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