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税种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车船税
资源税
契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车辆购置税
环保税
关税
耕地占用税
烟叶税
水利基金
文化事业建设费
工会经费
残疾人保障金
进出口税收
涉外税收
发票管理
地区
国家
青岛
安徽
北京
大连
福建
甘肃
港澳台
广东
广西
广州
贵州
海南
河北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江西
辽宁
内蒙古
宁波
宁夏
青海
山东
山西
陕西
上海
深圳
四川
天津
西安
西藏
厦门
新疆
云南
浙江
重庆
年份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专题
政府扶持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
所得税汇算清缴
办事指南
营改增
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资产评估
审计
资源综合利用
小微企业
并购重组
股权转让
股权激励
创业就业
纳税信用
农产品
高新企业认定
科技创新
加计扣除
残疾人
加速折旧
一带一路走出去
税收协定
个体
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
核定征收
注师
征管
公司法
留抵退税
公积金
社保
品牌、质量
知识产权、专利
财务软件
纳税筹划
工商登记、变更
风险内控
同期资料
纳税申报
税法案例
会计考试
资产损失
特别纳税调整
租赁
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
非居民企业
会计继续教育
资本市场
管理会计
非居民个人
国有企业
其他
大数据
注销
纳税申报表
财务报表
行业
新能源
房地产
建筑
运输
仓储与物流
酒店餐饮
出口退税
农林牧渔
软件与高新技术
金融与保险
商业
律师
租赁
服务
一老一小
外贸
加工与制造业
矿山
环保节能
创投
文化教育体育
咨询
创意、会展、广告
公共服务
物业
人力资源
旅游业
医疗健康生物医药
其他
开始检索
¥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工作职能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
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工作职能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府发〔2008〕23号
税谱
®
提示:根据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
黔府发〔2020〕16号
)
规定,
现行有效
税谱
®
提示:根据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黔府发〔2024〕3号
)
规定,全文废止。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编办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职能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划转地方税务部门。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时间按《
条例
》规定执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抓紧完成“两税”征管职能移交和接收等相关工作。地方税务部门要尽快适应“两税”征管职能调整需要,认真���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及时接收、及时开展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移交相关政策文件和征管等资料,对“两税”征收票据及册籍等历史资料,要精心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乡(镇)财政所原农税征收队伍的稳定工作,确保乡(镇)财政所职能调整后平稳运行;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
条例
》相关规定,协助地方税务部门做好“两税”征收工作。
三、为确保耕地占用税足额征收入库,在我省耕地占用税新的实施办法出台前,耕地占用税暂采取预征方式,按20元/平方米适用税额征收;减免征收按《
条例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执行。我省耕地占用税新的实施办法出台实施后,严格按新办法规定执行,预征的耕地占用税实行多退少补。
四、有关“两税”加上之前烟叶税等征管职能调整后地方税务部门人员编制的补充问题,由省编办认真研究,同时根据需要积极向国家争取,在条件允许时适当补充。
五、省编办、省财政厅要根据乡(镇)财政所职能调整后的新情况,抓紧提出规范全省乡(镇)财政所职能及机构设置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