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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工作职能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工作职能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府发〔2008〕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黔府发〔202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编办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职能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划转地方税务部门。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时间按《条例》规定执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抓紧完成“两税”征管职能移交和接收等相关工作。地方税务部门要尽快适应“两税”征管职能调整需要,认真���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及时接收、及时开展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移交相关政策文件和征管等资料,对“两税”征收票据及册籍等历史资料,要精心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乡(镇)财政所原农税征收队伍的稳定工作,确保乡(镇)财政所职能调整后平稳运行;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条例》相关规定,协助地方税务部门做好“两税”征收工作。


三、为确保耕地占用税足额征收入库,在我省耕地占用税新的实施办法出台前,耕地占用税暂采取预征方式,按20元/平方米适用税额征收;减免征收按《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执行。我省耕地占用税新的实施办法出台实施后,严格按新办法规定执行,预征的耕地占用税实行多退少补。


四、有关“两税”加上之前烟叶税等征管职能调整后地方税务部门人员编制的补充问题,由省编办认真研究,同时根据需要积极向国家争取,在条件允许时适当补充。


五、省编办、省财政厅要根据乡(镇)财政所职能调整后的新情况,抓紧提出规范全省乡(镇)财政所职能及机构设置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