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黔东南府办发〔2012〕83号文件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黔东南府办发〔2012〕83号文件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4〕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黔东南府发﹝2018﹞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东南府办发〔2018〕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经2014年7月11日九届州委常委会第103次会议和6月27日州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由州民政局以州民发〔2014〕47号文件颁布实施。原《黔东南州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黔东南府办发〔2012〕83号)文件即日起废止。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