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青年科技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13〕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青年科技奖评选表彰办法》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9日
福州青年科技奖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闽都人才集聚工程,加快构建福州大都市区人才高地,表彰为推进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科技工作者,经中共福州市委同意,设立“福州青年科技奖”。由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福州市公务员局、福州市科技局、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组织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青年科技奖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每两年评选一次,每一届授奖人数不超过20名。已获得中国青年科技奖、福建青年科技奖荣誉称号的,不再参评。对同一个人不重复授奖。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评选范围
在榕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年龄在40周岁以下并在福州工作满1年以上(含1年)的科技工作者,均可被推荐参加评选。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参评。
第四条 评选条件
福州青年科技奖推荐人选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应用技术开发研究上有创造性成果,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获得省部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以上,并在我市实施应用后取得显著效益;
2.在省、市重点工程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中,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有突出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并在我市实施应用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高新技术应用和成果转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对推动我市技术进步和成果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效益。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生产第一线,特别是在基层工作岗位上工作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程序
第五条 推荐单位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公务员局、科技局、科协共同推荐在本辖区的候选人;市直各单位推荐在本系统的候选人;省部属在榕高校院所推荐在本部门的候选人;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推荐在本学科领域工作的候选人。推荐单位对推荐登记表所填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组织领导
设立福州青年科技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科技局、市科协共同成立福州青年科技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的组织工作、聘请评审委员会委员、审批评审结果。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由市科协领导担任;副组长4人,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科技局、市科协有关领导同志担任;成员若干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协组织联络部。
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市科协领导任评审委员会主任。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并根据当年度的有效人选涉及的专业范围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
第七条 评选程序
1.评选办公室负责受理推荐和申报,对申报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规范申报材料,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候选人编入相关学科专业组(目前设置以下学科专业组:理科组、工科组、农科组、医科组、综合组);
2.评审委员会依据申报情况,授权评选办公室聘请知名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候选人业绩进行初评,推选出初选候选人,提请评审委员会复评;
3.评审委员会召开复评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进入复评的全部人选进行评审和投票。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研究、确定获奖人员名单。并在“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网站”(网址:www.fast.org.cn)上公示7天。
4.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人员,由评选办公室会同评审委员会调查核实,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决定是否列入获奖名单。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八条 福州青年科技奖获奖者由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章或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发放一定的奖金。
第九条 广泛宣传获奖者先进事迹,大力弘扬“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创造有利于青年科技人才健康成长、充分发挥作用的环境。
第十条 评选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反对任何不端行为。凡属弄虚作假骗取奖项者,一经核实,立即撤销其奖励,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州青年科技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