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税种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车船税
资源税
契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车辆购置税
环保税
关税
耕地占用税
烟叶税
水利基金
文化事业建设费
工会经费
残疾人保障金
进出口税收
涉外税收
发票管理
地区
国家
青岛
安徽
北京
大连
福建
甘肃
港澳台
广东
广西
广州
贵州
海南
河北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江西
辽宁
内蒙古
宁波
宁夏
青海
山东
山西
陕西
上海
深圳
四川
天津
西安
西藏
厦门
新疆
云南
浙江
重庆
年份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专题
政府扶持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
所得税汇算清缴
办事指南
营改增
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资产评估
审计
资源综合利用
小微企业
并购重组
股权转让
股权激励
创业就业
纳税信用
农产品
高新企业认定
科技创新
加计扣除
残疾人
加速折旧
一带一路走出去
税收协定
个体
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
核定征收
注师
征管
公司法
留抵退税
公积金
社保
品牌、质量
知识产权、专利
财务软件
纳税筹划
工商登记、变更
风险内控
同期资料
纳税申报
税法案例
会计考试
资产损失
特别纳税调整
租赁
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
非居民企业
会计继续教育
资本市场
管理会计
非居民个人
国有企业
其他
大数据
注销
纳税申报表
财务报表
行业
新能源
房地产
建筑
运输
仓储与物流
酒店餐饮
出口退税
农林牧渔
软件与高新技术
金融与保险
商业
律师
租赁
服务
一老一小
外贸
加工与制造业
矿山
环保节能
创投
文化教育体育
咨询
创意、会展、广告
公共服务
物业
人力资源
旅游业
医疗健康生物医药
其他
开始检索
¥
.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下、半地下不计容空间地价征收工作的意见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下、半地下空间不计容地价征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厦资源规划〔2019〕316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地价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流程,我局特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下、半地下空间地价征收工作的意见》,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下、半地下不计容空间地价征收工作的意见
根据《
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及地价征收规定》(厦府〔2017〕413号
),地下、半地下不计容空间进入有偿使用阶段。针对上一阶段执行《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新基准地价颁布实施后地价征收工作衔接的意见》(厦国土房〔2018〕81号)中存在的问题,现就地下、半地下不计容空间地价征收工作,明确意见如下:
一、出让、限制性出让用地地下、半地下不计容空间的分类、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及地价征收标准
(一)2018年2月1日后(含2月1日)我局正式受理的新供地项目中的地下、半地下不计容车位、人防车位、人防设施及车道,按
厦府〔2017〕413号
文件规定的停车场用地的基准地价修正值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地下及半地下不计容商业、办公、商品住房、租赁住房、酒店、营利性医疗教育等经营性建筑,按
厦府〔2017〕413号
、厦国土房〔2018〕81号文件的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2018年2月1日后(含2月1日)我局正式受理的新供地项目中的地下、半地下不计容建筑中除(一)、(二)以外的其他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计收土地出让金:
其他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或>1500平方米且≤宗地地上计容建筑面积的1.5%时,按照
厦府〔2017〕413号
文件规定的停车场用地基准地价修正值计收土地出让金;超过上述的部分,参照宗地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中占比最大的一项用途,按
厦府〔2017〕413号
、厦国土房〔2018〕81号文件的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四)土地出让合同已约定地下空间收费标准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二、划拨用地的地下、半地下不计容空间的收费
1、2018年2月1日后(含2月1日)我局正式受理的划拨用地新供地项目,其地下、半地下空间的不计容建筑面积为地上用途服务的,办理整体产权,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经批准转让的,按
厦府〔2017〕413号
文件规定补交地价。
2、2018年2月1日前已供的划拨用地,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而增加地下、半地下空间的不计容建筑面积:(1)属于为原已批地上用途服务的,且与原批准建筑一并办理整体产权的,按1执行;(2)按出让、限制性出让办理手续的,按前述“一、出让、限制性出让用地地下、半地下不计容空间的分类、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及地价征收标准”执行。
三、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的地下、半地下不计容空间的收费
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的地下、半地下不计容空间,按自持物业管理,暂不征收土地出让金。
四、 报件要求
(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用地单位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地下、半地下空间应提供书面材料载明地下、半地下不计容建筑面积明细,包括地下、半地下不计容空间每一层的:
1、为住宅配套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含人防车位、人防设施及车道)及个数;
2、为非住宅配套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含人防车位、人防设施及车道)及个数;
3、地下及半地下不计容商业、办公、商品住房、租赁住房、酒店、营利性医疗教育等经营性项目的建筑面积;
4、其他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的计算需符合相关面积计算规则,合计后的地下、半地下不计容建筑面积总数应与申请的地下、半地下不计容空间的总建筑面积一致。
(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
用地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时,对涉及地下、半地下空间应提供书面材料载明地下、半地下不计容空间每一层建筑面积明细的变更前后对比。
建筑面积的计算需符合相关面积计算规则,合计后的不计容建筑面积总数应与申请变更后的地下、半地下空间的总建筑面积一致。
(三)办理地价结算
地下、半地下空间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载明地下、半地下不计容建筑面积明细的,在建设过程中或房屋实测时需申办结算地价时,应补充提供。
五、其他
特殊情况无法按上述意见处理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地价问题,提交局业务会审会集体研究处理;必要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来源: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
【厦府[2017]41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府规[2020]1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资源规划规[2020]1号】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软件及研发项目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