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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黔东南府发﹝2017﹞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黔东南府发﹝2018﹞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东南府办发〔2018〕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及时消除阻碍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废止《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使用本地工业产品开拓销售市场的意见》(黔东南府发〔2012〕59号)和《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管理办法》(黔东南州府办发〔2011〕2号)两份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废止文件自即日起不再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