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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发〔2005〕15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11-03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税公告2018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

为贯彻落实《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加强和规范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现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 国税发〔2005〕148号 转发给你们,根据实际征管情况,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已由市局统一印制,为保证学校能如期开出《证明》,各单位务必于2005年11月30日前到直属分局领取,并通知辖区内所有非义务教育学校前来领用。如学校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必须要求其补办税务登记证方可领取《证明》。
二、《证明》要按照税收征管文书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各主管税务机关对辖区内所有非义务教育学校再次领用《证明》的,应对已开具的《证明》进行检查。
三、各储蓄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设立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台账,对储户享受优惠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定期对储蓄机构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税情况开展检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OO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