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闽台金融交流合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金融办〔2019〕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金管规〔2022〕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2023年12月12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试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金融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金融办、省委台港澳办、省委人才办、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化闽台金融交流合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深化闽台金融交流合作的若干意见
省金融办 省委台港澳办 省委人才办 省工信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管局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保监局
福建证监局 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厦门银保监局 厦门证监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推动金融深度融入、高效服务海峡两岸交流合作,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的第一家园,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结合全省金融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闽台金融政策先行先试
(一)在全省范围内推进在闽台资企业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试点,持续优化服务流程,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二)支持台湾投资者在闽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与内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管理。
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三)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借鉴台湾信保基金模式,试点设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鼓励银行业机构向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注资、捐资,持续完善银担合作机制,健全风险补偿机制,提升在闽台资企业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支持台资企业在闽设立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对台资企业在台资企业聚集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指标可以单列。
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二、支持闽台金融机构协同发展
(五)落实放宽金融机构台资持股比例、拓宽台资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等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投资者在闽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按照注册地扶持政策,给予新设机构入驻奖励、自用办公用房租金补助等支持。
责任单位: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支持在闽银行业机构为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台湾地区银行业机构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其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七)支持在闽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与台湾银行业机构开展转贷业务合作,给予台湾银行业机构专项额度、转贷利率等方面支持,缓解在闽台湾银行业机构资金不足问题。
责任单位:国开行、农发行、进出口行在闽分支机构
(八)支持银行业机构为在闽台湾银行业机构开设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为台湾银行业机构在闽展业提供便利。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九)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参与我省金融创新项目评选,获评项目按当年度金融创新项目评选规定给予奖励支持。支持相关项目负责人申请认定福建省高层次人才,按规定享受有关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委人才办、省财政厅
三、加强台胞台企金融服务保障
(十)鼓励台湾金融人才来闽实习就业,推动在闽金融机构为台胞提供更多的就业和实习岗位,已取得相应资格的台湾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者在通过大陆法律法规考试后可在闽执业,并享受当地人才引进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享受每人每年3万元的补助支持。
责任单位:省委台港澳办、省委人才办、省财政厅,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十一)支持在闽金融机构不断完善台胞信用卡业务,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发卡政策,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推动台胞信用卡申办便利化,实现台胞与大陆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推广“麒麟卡”“两岸共同家园卡”等台胞专属金融服务卡,扩大服务范围,便利台胞在闽创业、就业、就学、生活。
责任单位: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省委台港澳办
(十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在闽台资小微企业、台湾“三农”主体的金融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台资小型企业提供担保且符合条件的,省财政按不超过年度新增担保额1%比例予以风险补偿;为台资微型企业和台湾“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且符合条件的,省财政按不超过年度新增担保额1.6%比例予以风险补偿。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
(十三)推动在闽金融机构加大对台湾农民创业园的支持力度,在信贷产品、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方面开展创新;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与台湾农民创业园、金融机构合作,为园区内企业、个人融资提供增信支持;稳定财政贴息政策,给予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责任单位: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相关设区市政府,相关金融机构
(十四)支持在闽台资企业在大陆上市或挂牌,在“新三板”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台资小微企业可享受省财政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台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并享受所在地政府上市扶持政策。推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和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加快“台资板”建设,为在闽台资企业提供财务顾问、收购兼并、资本运作、投融资对接等服务。
责任单位: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省工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五)深化台胞台企征信服务,推动在闽征信机构与台湾地区征信机构开展合作,合理降低费用,提升查询效率,扩大在闽金融机构参与面。推广“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试点”,为持证台胞台企提供更为便捷的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
(十六)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在闽企业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金融工具,保障出口收汇安全和降低海外投资风险,并与在闽企业同等享受出口信保相关保费扶持和融资贴息政策。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出口信保在闽分公司
四、优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十七)引导在闽银行业机构做好创新业务风险评估,加强创新业务风险管控,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探索创新贸易融资业务,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
(十八)加强监管协作,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业务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提升综合监管效率。探索建立容错机制,提高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积极性。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关于深化闽台金融交流合作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12-27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金融办会同省委台港澳办、省委人才办、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闽台金融交流合作的若干意见》(闽金融办〔2019〕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对《若干意见》主要内容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省委《关于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指导下,省金融办积极会同各有关部门,发挥福建对台前沿优势,支持两岸金融业搭建载体、深化交流、创新合作。目前,我省台湾金融机构已达22家,其中银行7家,数量居全国前列;区域性股权市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台资企业近700家,帮助台资企业融资近30亿元;在全国率先推进台资企业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改革,发放全国首张台胞台企“金融信用证书”,推动两岸征信机构全面合作,已初步形成具有特色的服务台胞台企“福建经验”。
为进一步推进两岸金融交流合作,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的第一家园,今年来,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省金融办深入各地市调研,并多次召开台胞台企交流座谈会,帮助解决台胞台企在闽投资发展和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同时,对台胞台企关心的闽台金融政策、金融机构发展、金融服务保障等方面问题进行重点梳理,会同各有关部门多次进行专题研讨,并报省政府同意,形成《关于深化闽台金融交流合作的若干意见》。
二、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分为四个部分共18条。第一部分为推进闽台金融政策先行先试;第二部分为支持闽台金融机构协同发展;第三部分为加强台胞台企金融服务保障;第四部分为优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若干意见》的核心内容涵盖以下主要方面:
一是推进闽台金融政策先行先试。在我省前期推行台资企业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省;台湾投资者在我省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与内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管理;台资企业在台资企业聚集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指标可以单列。
二是支持闽台金融机构协同发展。符合条件的台湾投资者在闽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的,可按照注册地扶持政策,获得新设机构入驻奖励、自用办公用房租金补助等支持。同时,我省将积极支持在闽银行业机构为台湾地区银行业机构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支持在闽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与台湾银行业机构开展转贷业务合作,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参与我省金融创新项目评选。
三是加强台胞台企金融服务保障。台湾金融人才在闽执业的,可享受当地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台胞在我省金融机构申办信用卡的,将逐步实现与大陆居民同等待遇;在闽台资小微企业、台湾“三农”主体可向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融资担保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农民创业园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可获得财政贴息支持;在“新三板”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台资小微企业可享受省财政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在闽台资企业可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金融工具。
四是优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将协同省内金融监管机构,建立跨部门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做好对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容错机制,提升金融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