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意见
黔府办发〔2014〕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措施,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全省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深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实现煤炭产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2013年以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主体实施的原则,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煤矿主体企业控制在100家左右,生产、建设和联合试运转煤矿已控制到850处以内,煤炭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和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仍然十分薄弱,瓦斯、水害等灾害仍然十分严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加之煤炭产业结构性产能过剩、价格下跌、企业亏损、运行困难等问题交织,煤炭产业竞争力和安全发展能力面临较大考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持续深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建设,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17年,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初见成效,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较强行业竞争能力和较高安全保障能力的大中型煤矿主体企业;煤炭资源开发秩序明显规范,基本完成煤矿实质性退出关闭任务;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明显改善,煤炭产业集约高效、安全发展程度明显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一)煤炭产业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全省生产、建设煤矿规模达到3亿吨/年以上,煤矿主体企业控制在100家左右。形成3000万吨/年以上规模的煤矿主体企业2家,500万吨/年以上规模的煤矿主体企业10家。
(二)煤矿实质性退出关闭任务基本完成。实施煤矿分类处置,明确年度关闭和奖励计划,统一煤矿关闭标准、标识及程序,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实施总量控制,确保全省生产、建设煤矿数量始终控制在800处左右。完成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拟关闭煤矿数量的90%以上。
(三)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和保障水平显著提升。大力推进煤矿机械化、安全质量标准化、自动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瓦斯突出、水害威胁、自然发火等灾害治理体系,大幅度提高煤矿建设标准、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全省大型煤矿采煤机械化和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均达到100%,中型煤矿采煤机械化和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80%和90%,小型煤矿采煤机械化和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60%和80%;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明显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与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实现联网。
三、工作重点
(一)优化煤炭资源开发布局。按照国家尽量减少开发主体的要求,强化政府引导,依靠市场调节,坚持因地制宜,实施分类处置,科学处理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与整顿关闭、资源整合的关系。加快实施煤电磷、煤电铝、煤电钢和煤电化一体化;支持具有资金、技术、管理优势的大型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兼并重组,开展煤、电、运一体化经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勘查、设计、施工、试生产、验收等工作进度。
(二)有序建设大型煤炭基地。支持在煤层赋存条件、资源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较好的矿区建设现代化大中型煤矿,推进六盘水市、毕节市、黔西南自治州等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新建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规模不低于90万吨/年,整合技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规模不低于45万吨/年,其余整合技改煤矿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统筹规划建设能源输送通道、水源等基础设施,大力推进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
(三)深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对已公告确认的煤矿主体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煤矿主体企业保留煤矿安全生产实施动态量化监管;对达不到要求的煤矿主体企业所属煤矿和未参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煤矿,实行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及时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审批后煤矿证照变更、退出关闭、设计准备、施工改造等各项工作。到2015年,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保留骨干煤矿预划矿区的批复;到2017年,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整合、技改骨干煤矿勘查设计等前期工作,实现开工建设。
(四)实施煤矿采掘机械化改造。围绕煤矿采掘机械化改造的总体目标,突破重点难点,全面整体推进各类煤矿采掘机械化改造。在符合条件的煤矿中强力推进采煤、掘进、运输机械化,进一步优化开拓部署、简化生产系统、减少工作面个数、提高生产效率。选择地质构造简单、煤层赋存稳定的煤矿先行示范,树立一批煤矿采掘机械化改造的典型案例和成功样板。各煤矿主体企业完成1—2处采掘机械化示范煤矿建设。
(五)落实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深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强化动态达标和岗位达标。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必须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其中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煤矿必须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到2015年,9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煤矿必须达到一级标准;到2017年,45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煤矿必须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加强考核管理,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降级或取消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取消等级。降级或取消等级的煤矿待整改结束后重新申请评级。
(六)加快煤矿企业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在煤炭产业的应用,建立煤矿隐患排查整治数据库管理系统,完善煤矿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切实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智能化水平。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信息化系统,建设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对重点地段和关键环节实施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控制。到2015年,市、县两级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联网;到2017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实现与煤矿联网“全覆盖”。
(七)加快实施重大安全工程。完善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程,加快优化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系统,确保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实施煤矿“一通三防”工程,提升通风、防尘、防瓦斯、防火综合能力,提高系统防护性能和设施设备标准,推进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煤矿综合治理示范建设,提升瓦斯灾害防治水平。开展煤矿地质勘查和隐蔽致灾因素防控工程,做好煤矿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害、火灾等预测、预报和治理,加快重大危险源监控、重特大事故预警预防、事故分析处理和装备科技攻关。推进煤矿救援保障工程,优化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煤矿应急救援装备水平,增强应急救援和保障能力。
(八)强化煤矿安全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党政安全生产领导干部人才队伍结构。加强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履职能力建设,锻造一支懂技术、善管理的安全监管人才队伍。强化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队伍建设,提升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履职能力,落实驻矿安全监管责任。煤矿企业定期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和事故警示,加大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力度,提升煤矿矿工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意识,努力建成一支稳定可靠的矿工人才队伍。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落实各有关部门监管职责,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快完成煤矿实质性退出关闭任务,稳步推进煤矿生产建设,督促煤矿主体企业强化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出现安全管理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等情况。
(二)坚持依法治安。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规范行业安全发展秩序,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体系,强化行政执法力量,着力推进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权威,加强业务指导,推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三)完善责任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委厅字〔2014〕76号)要求,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层层履责、严肃问责的“四位一体”责任体系。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认真贯彻《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煤矿安全攻坚七项举措》,确保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机构和人员配备、教育培训等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四)落实支持政策。加大财政专项资金对煤矿安全发展投入,对煤矿采掘机械化改造示范煤矿给予奖励。对煤矿实施机械化改造提升的能力,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放开年限、档次等限制,据实核定确认。全面落实瓦斯抽采利用财政补贴、税费优惠、发电上网等政策,支持煤矿企业扩大瓦斯利用范围,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扶持政策,鼓励原煤入选,优先建设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
(五)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进展,重点检查各煤矿主体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实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进度及有关政策落实情况,督促煤矿主体企业加快执行已批复的实施方案,防止出现假协议、假整合、假主体等行为,以及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出资人权益等问题。
以上各项任务由省能源局牵头会同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总工会、省国税局、贵州银监局、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贵州电网公司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州)和省直管县(市)政府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