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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京税二字[1989]4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文中“关于社会福利企业免税范围,仍按照市局(82)市税二字第50号及(82)市税二字第72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及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市劳动服务公司系统所属集体企业安置盲、聋、哑残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给予减免税照顾。非民政部门(其它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举办的集体所有制福利生产单位,纳税有困难的,应由举办单位报经市民政局签署意见,转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内容失效。

条款废止 成文日期:1989-05-15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市人民政府1989年第3号令发布的《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社会福利企业免税范围,仍按照市局(82)市税二字第50号及(82)市税二字第72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及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市劳动服务公司系统所属集体企业安置盲、聋、哑残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给予减免税照顾。非民政部门(其它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举办的集体所有制福利生产单位,纳税有困难的,应由举办单位报经市民政局签署意见,转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198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