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发〔201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贵港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
国发〔2013〕42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
桂政发〔2014〕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随队手续的驻贵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配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参照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有关政策享受同等优待保障。
第三条 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的总体工作,审议或审签随军家属安置文件。
第四条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辖区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的具体工作;驻贵部队政治机关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县级以上组织、机构编制、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管、金融、税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工作。
第五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要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政府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调剂原则,鼓励扶持自主就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市本级负责贵港军分区、75130部队驻贵单位、31647部队驻贵单位、第923医院191临床部、32571部队、武警贵港支队等6个单位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内驻军部队、人武部、武警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如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无法解决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的情况下,经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剂。
第六条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积极开发就业岗位,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安置
第八条随军前属在编在岗机关、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随军家属,原则上按照就地就近以及在编制职数范围内,安排到相应的单位工作。安置工作程序如下:
(一)驻贵部队政治机关每年1月、6月将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函告市退役军人局。
(二)市退役军人局收到驻贵部队政治机关的函件审核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函告市委编办申请安置用编计划。
(三)市委编办二十个工作日内复函市退役军人局。
(四)市退役军人局根据市委编办复函拟制安置文件呈报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或审签。
(五)接收安置单位根据安置文件按管理权限分别到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增人手续。
(六)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安置文件及用编、增人计划出具行政介绍信。
(七)市委编办按行政介绍信、用编、增人计划办理相关入编手续。
第九条随军家属原属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每年公开招聘进人时,由市退役军人局牵头,组织贵港军分区、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商议,根据随军家属学历、专业和事业单位招聘岗位条件等情况,在辖区内按不高于年度公开招聘计划总数5%范围定向招聘。工作程序如下:
(一)贵港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每年1月份将各部队参加公开招聘的随军未就业家属基本情况函告市退役军人局。
(二)市退役军人局每年2月份将符合条件的随军未就业家属基本情况函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市退役军人局和相关部门商议结果的函件制定招聘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条件,开展公开招聘各项工作。
第十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师职军官随军家属,飞行员、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15年以上和团职(含技术9级)以上军官的随军家属,在就业安置时予以重点照顾和优先安排,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成绩中给予加分照顾。具体加分标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师职军官随军家属加40分;飞行员、荣立二等功以上、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15年或团职(含技术9级)以上军官的随军家属加30分。
第十一条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非定向招聘岗位的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二条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每年新招职工时应拿出一定的工作岗位用于定向招聘随军家属。
第十三条接收单位和随军家属接到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接收单位每年12月底前将安置情况报市退役军人局。
第三章培训就业
第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职业培训规划,加强职业培训,增强随军家属就业竞争能力。
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驻贵部队政治机关要积极引导随军家属参加当地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班。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规定可以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的条件、标准和申报办法、程序等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现行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随军家属所在地财政从就业补贴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参加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或上岗证的随军家属就业。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随军家属。具体岗位、安置程序和岗位补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随军家属招聘会,为有就业意愿的随军家属提供就业平台。有用工需求的企业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随军家属。
第十九条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主创办微型企业。对自主创办微型企业的随军家属,按现行有关规定,企业享有行政规费减免和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随军家属,其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以及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期限及财政贴息等按财政部等部门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和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对随军未就业家属给予生活补助。本市辖区内已随军未就业家属除部队补助及自治区补助外,按自治区核准的随军未就业家属名单,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全额发放给个人,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发放条件和检查监督等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发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3号)规定执行。
建立随军未就业家属生活补助自然增长机制,市人民政府视财力状况和当地居民生活水平,逐步适当调整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略高于自治区标准,具体标准由市退役军人局商市财政局确定,按有关程序审批。
第二十四条每年按上下半年分别申请核拨随军未就业家属生活补助。
第二十五条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随军家属货币化补偿的工作程序:
(一)驻贵部队分别于当年3月份、9月份将上下半年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随军家属名单函告贵港军分区。
(二)贵港军分区分别于当年4月份、10月份汇总驻贵部队上下半年未就业随军家属名单审核后函告市退役军人局。
(三)市退役军人局对上下半年未就业随军家属名单审核后进行公示,分别于当年5月份、11月份上报自治区审定。
(四)贵港军分区根据自治区审定下达符合条件未就业随军家属名单文件向市退役军人局申请拨付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助。
(五)市退役军人局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助。
(六)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生活补助资金到贵港军分区账户。
(七)贵港军分区将生活补助发放到符合条件未就业随军家属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经政府安排或市场调节,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从申报的下月起,停止发放随军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
第四章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随军家属,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就业的随军家属及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须依法为随军家属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失业的随军家属应按规定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三十条随军家属失业的,办理失业登记后,其失业登记档案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并减免各项管理费用。当转业或工作调动时,其档案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档案管理等规定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第三十二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各单位各部门年度绩效考评范畴,对完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以及在优待随军家属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依法负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义务的单位不履行接收安置义务、经督促仍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凡随军家属就业率(含货币化安置人员)低于85%、社会保障率低于95%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区),对未完成年度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单位领导不能评为“双拥”模范个人。
第三十三条符合安置条件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手续或不服从安置或自动离职的随军家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3年内不再负责其就业安置,也不再按照未就业情形发放生活补助。
第三十四条驻贵部队、用人单位、个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所规定待遇的,追回被骗取资金,取消单位和个人应享受的待遇,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县(市、区)每年12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1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