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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规〔2018〕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4 月26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防政发〔20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和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4日

(公开方式:公开)

防城港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和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地下空间有偿使用制度,并对已供土地的地下空间进行管理和登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本级国有土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审批和不动产权登记。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起止深度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为准。

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另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是指经依法批准高度大于或等于2.2米的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界线水平投影的使用空间。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界线水平投影的使用面积。因市政、消防、供电地下管线建设和桩基工程等情形需利用地下空间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工程,包括下列情形:

(一)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上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

(二)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包括地下停车位、公共停车场(库)、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储、民防设施等。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土地的规划审批和管理。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供应管理。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房产交易审批管理。

市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产权登记管理。

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防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         审批及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供应的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地上规划设计条件时须同时包含地块相应地下空间的规划设计条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设计条件一并供应地上、地下土地使用权。

规划设计条件须对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功能组合、公共通道及出入口位置、人民防空要求及建设单位之间的连通义务等作出详细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地下土地使用权按照以下方式供应:

(一)用于人民防空、防灾减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土地使用权依法采用划拨方式。

(二)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土地使用权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三)已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在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内需建设或拓展地下空间建筑物而申请使用地块相应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

(四)地下交通建设工程及其附着地下交通建设工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其地下土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给已经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供应地下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按照地上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分割、合并或调整置换的,参照地上土地使用权审批的有关规定,依法按程序办理。



第三章  用途、年限、价格

第九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根据规划部门审批确定。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须经规划部门审批后确定土地用途。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应按照土地的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相应年限确定。

本办法实施后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如规划用途为“地下停车位(库)”,其使用权年限可按地上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最高使用权年限确定;其他用途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按照土地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相应年限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地上土地使用权并全部或部分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收取土地价款。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地上土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按照以下标准计收:

(一)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按照地上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总价款的15%计收划拨价款。

(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用途全部为商业用地的按照地上土地使用权所处地段现行有效的地上商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分层收取、土地用途含有住宅用地的按照地上土地使用权所处地段现行有效的地上住宅基准地价标准分层收取、土地用途主要为工矿仓储用地的按照地上土地使用权所处地段现行有效的地上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分层收取:负一层土地价款按基准地价5%乘以该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计收,负二层按负一层价格标准一半乘以该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计收,负三层及以下不收取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地下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供应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按照下列方式计收:

(一)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一并考虑,按照划拨批准文件确定的金额收取。

(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出让方案中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让,受让人按照出让金额缴纳土地价款。



第四章  登记、抵押和转让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地上土地使用权并全部或部分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土地使用权人可凭土地权属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材料直接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已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项下的建(构)筑物不动产登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地下建(构)筑物已办房产证的,房产证载明用途与规划用途一致的按照原房产证内容进行登记,与规划用途不一致的按规划用途进行登记。

(二)地下建(构)筑物未办理房产证的,权利人凭土地权属证书、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合格等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地下空间建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十五条  属人防工程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只依规进行登记,不发放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用途。

第十六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等,应当遵循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下工程涉及人防的,应当遵循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城市地下空间,城市地下空间权利人应当予以配合。平战结合的城市地下空间,平时使用时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战备需要时应当无条件服从统一调度。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及有关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产管理、人民防空等方面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未依法开发使用、超批准面积建设或擅自改变开发用途的,依照地上土地管理及城市规划建设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