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莆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莆市科〔2019〕1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单》公布的通知》 ( 莆市科〔2020〕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现修订《莆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1.莆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科技计划项目绩效信息情况表
3.专家诚信管理评价表
莆田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莆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30号)《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闽科计〔2019〕9号)《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闽科计〔2019〕10号)以及《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改进市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
莆政综〔2015〕1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莆田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列入市科技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莆田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设立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包括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立项管理、实施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管理等环节。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按科技计划类别进行分类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综合管理,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按各自职责进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所有市科技计划项目应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要求,纳入到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网上公开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 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
第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应当按照征集指南建议、指南编制与发布、申报推荐与受理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牵引,广泛吸纳各方意见,体现创新驱动战略,反映产业技术需求,按不同科技计划项目类型,在征集年度指南建议工作基础上,编制年度指南。指南内容可根据需要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提高指南的科学性。
第九条 指南应包括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要求及申报时限等内容。指南应关注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等方向与领域,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逐步实行指南定期发布制度,按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并确保指南从发布日到受理截止日期不少于70天。
市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对具有明确任务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科技项目,可采取定向申报。采取定向申报的项目,应明确项目研发内容、任务指标和申报单位等要求,择时对外发布项目指南并确定项目申报时限。对于企业牵头的项目,指南应对企业资质等情况提出明确要求,鼓励企业共同投入并组织实施。鼓励支持军民融合技术研发,加快推动军民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第十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项目推荐单位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归口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并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包括湄洲岛管委会、北岸管委会,以下相同)、省直驻莆科研机构、市直部门、高校和其它授权机构。
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推荐。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市属企、事业也可由其市直主管部门推荐。推荐部门即为立项后的项目实施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与设施,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
(三)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发能力。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资信,无不良科研诚信状况。
(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
岁。项目负责人为院士的,项目结束时年龄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由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项目结束时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七)符合当年度发布的指南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组成员应注册、登录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填报提交项目申请材料,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在线审查、推荐。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包括项目形式审查、评审、审核审批、签订任务书等。形式审查是指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指南要求,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机构进行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可包括技术评审、管理评价、预算评审等,根据项目特点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开展,同一轮次实行同一种评审方式,避免评审结果出现歧义。
第十六条 项目技术评审可采取会议、网络或视频等形式进行。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通过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或留档,逐步实现评审结果反馈、立项信息公开,实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对项目研究内容、经费预算一般采取合并评审。允许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在评审前提出回避单位及个人。
项目评审以同行专家为主,可视需求邀请市内外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参与评审。评审专家必须是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的专家,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熟悉相关技术的专家参与评审。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还应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专家的产生参照福建省科技厅相关办法执行。
需会议评审的,应在会议前及时组织专家审阅申报材料,确保专家充分了解申报项目情况;需汇报答辩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亲自汇报答辩,除财务人员外,不在项目申报团队内的人员不得参与答辩。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开展项目管理评价,可采取会议汇报、现场调研等方式了解项目具体情况。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工作重点,综合评审结果提出立项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和资助经费。
对技术评审或管理评价分数不及格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项目实施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申请书、评审意见和下达的科技项目计划,商议签订项目任务书(文本格式由市科技局制订),明确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签约各方商议审核后,原则上在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的5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任务书签订手续。奖励性后补助和事后立项后补助项目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个别项目确实需要延长实施时间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任务书商议过程中提出,由市科技局予以确认,但项目实施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四章 实施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项目实施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按照相应职责开展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单位。
(二)开展项目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
(三)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服务和监督,组织开展必要的检查或抽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涉农项目现场测产由市科技局或委托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四)实施过程管理中发现违规行为应责成整改、中止或撤销项目。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科研活动。
(二)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监管制度,加强对所主管的单位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整改,或向市科技局提出中止、撤销项目的建议意见。
(三)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和档案整理工作。
(四)做好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法人责任,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条件,激发科技人员创造力。
(二)支持项目负责人带领项目组按时完成有关研究开发任务,填报相关统计调查表,做好科研档案管理工作。
(三)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和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考评。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
(五)如实填报项目绩效信息情况表(见附件2)。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成员主要职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牵头人和责任人,要做好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项目组成员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赋予科研人员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和内容不变、不降低任务书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技术路线,无需报备。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项目实施期间出现的重大变更和影响项目执行的重大问题等,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单位,由项目实施管理单位报市科技局审核。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需对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合作单位、研究人员等变更的,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到期前提出任务变更申请,项目实施管理单位提出审查意见,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变更任务书。
第二十六条 健全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避免重复多头检查。除区域重点、科技创新平台、到期未结题项目及必要的抽查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以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评估),对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第五章 验收结题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结题工作由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组织进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题方式包括项目验收、项目中止和项目撤销等三类。
正常实施的项目申请验收结题。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采取项目中止或项目撤销的方式结题。奖励性后补助和事后立项后补助项目不需开展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经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主要对项目任务书的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对任务完成情况做出明确结论,不得“走过场”,严禁成果充抵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创新,宽容失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承诺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保证项目信息真实性,对提供虚假信息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
(一)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或委托有关单位(部门)主持。项目验收分会议验收和简易验收两种方式。
(二)会议验收是指主持验收单位通过组织验收专家召开会议的方式,经项目承担单位汇报、必要的现场考察、专家质询、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三)简易验收是指由市科技局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必要时咨询有关专家或进行实地核查,判断其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指标、项目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形成验收结论。
(四)会议验收实行业务分类管理,按照“谁主持,谁负责”原则,负责会议验收合规性。下放管理权限的项目参照执行。
(五)对项目经费在1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采用会议验收的方式验收。项目经费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任务内容指标简单,可采用简易验收的方式验收。
(六)项目验收应对项目技术完成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合并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需要,在项目验收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有关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市科技局根据需要,可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有关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七)会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由同行技术专家和至少1名财务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人数应在半数以上。参加“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验收的财务专家至少2人(含)以上。
(八)项目验收专家组职责
1、审查项目验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验收要求。
2、对照项目任务书,核实任务书指标完成情况和项目经费投入使用情况。
3、听取项目承担单位汇报,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核实。
4、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验收意见,完成验收工作。
5、项目验收专家对项目的研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的验收资料。必要时,项目承担单位可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如实申请,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
6、按职责分工填写验收专家责任表(见附件3)。
(九)项目验收专家应是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的注册专家。专家名单产生方式参照福建省科技厅相关办法执行。同一单位的专家一般不超过2人,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项目验收专家如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回避申请。
(十)市科技局每年1月和7月通报到期未结题项目清单,各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应根据清单和项目系统提醒,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项目结题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通过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写《莆田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表》(以下简称《项目验收表》),并上传相关验收材料,经逐级审核后,由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直驻莆科研机构、市直部门、高校和其它授权机构等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网上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
(二)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有关表格等材料格式可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下载):
1、项目验收表;
2、项目任务书;
3、项目总结(或科技报告);
4、项目经费使用等相关材料:
(1)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均应提供《科技项目经费总决算表》。会议验收现场需提供会计明细帐、凭证和相关财务佐证材料备查。
(2)使用项目经费购置在3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在福建省科研设施仪器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登记注册,提供“福建省科研设施仪器管理服务平台”登记表。
5、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各类成果证明材料,如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产品测试或检测报告、专利证书、产品鉴定证书、新药证书、审(认、鉴)定的品种(系)或国家品种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软件产品登记与著作权登记证书、备案标准、专著和核心刊物发表的论文等。
6、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有关经济效益证明材料,如项目产品销售明细帐、纳税证明等佐证材料。涉农项目还包括公司、农业合作社、农户等出具的应用证明。
7、项目绩效信息情况表。
8、部分项目须按要求提供科技报告。
(三)市科技局在收到验收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签署任务下达单位意见,明确验收方式和主持验收单位,并授予项目验收编号;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予以退回,并将审查意见一次性告知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重新办理验收申请。
(四)项目验收实施的基本程序
1、会议验收
(1)主持验收单位组织专家召开项目验收会,验收会程序包括:
①由验收专家推荐或主持验收单位提名,确定一名同行技术专家担任验收专家组组长;
②专家组组长主持验收会议,听取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项目执行情况汇报;
③专家组在审阅验收材料和听取汇报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询,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和单独核算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定后补助项目的经费额度,必要时开展项目现场考察核实;
④专家组讨论形成专家组综合验收意见。
(2)主持验收单位应及时登录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提交专家组验收意见和专家组成员签字名单,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补充完善验收材料,并在线打印《项目验收表》。
(3)主持验收单位依据专家组验收意见及有关验收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做出验收结论予以结题,委托验收项目验收表需经主持验收单位签章后,再报送市科技局审核。
2、简易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登录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市科技局根据项目任务书,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咨询有关专家或技术人员,或组织实地核查,做出验收结论。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一)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具体如下:
1、验收合格
提供的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项目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关键性指标,且非关键性指标(基本)完成(关键性指标由科技局或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任务书及相关专业领域背景予以确定)。
会议验收时,定性指标(包括有若干标准值的定性指标)是否“基本完成”由专家组判断;定量指标“基本完成”标准一般不低于原指标的50%或由专家组判断。简易验收时,定性指标是否“基本完成”由市科技局判定;定量指标“基本完成”标准一般不低于原指标的50%或由市科技局判定。以下“基本完成”标准与此相同。
2、验收基本合格
提供的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项目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基本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关键性指标。
3、验收不合格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验收不合格:
(1)未按项目任务书要求完成关键性指标,或擅自调整研发目标任务的;
(2)项目经费使用不合理,或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财务违法违规问题;
(3)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造假行为,如提供的研究数据、验收资料不真实;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材料。
(二)对按期验收合格的项目,下达结转项目经费;“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在计划经费额度内,按项目核定的实际经费下达。对按期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不再下达结转经费;“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在计划经费额度内,按项目验收核定实际经费80%下达。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再下达结转经费,并收回项目结余的项目经费,“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不下达项目经费。对超期验收的项目,不再下达结转经费。
(三)项目无法验收或无必要继续进行的,办理项目中止或撤销手续。
(四)项目验收实行资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将适时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执行情况,对申请延期验收、到期未验收,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将自动形成资信记录,成为再次申报项目时的参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对项目验收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将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列入“黑名单”予以处理。对未能尽职尽责或有违规行为的专家,也将进行资信记录。列入资信记录“黑名单”的专家不再邀请其参与项目验收等科技评价活动。
(五)项目单位应积极推动项目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并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报告制度、科学技术保密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已开始实施且项目经费已使用,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市场重大变化等原因使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中止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批准项目中止,项目余下经费回收。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或无法联系的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不主动作为,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及时核实并提出申请,报送市科技局批准。
第三十六条 项目计划已下达但项目经费尚未使用,由于立题不当、技术骨干变动、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时签订任务书等原因使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批准项目撤销,项目经费回收。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或无法联系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不主动作为的,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及时核实并提出项目强制撤销申请,报送市科技局批准。
第三十七条 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任务而无法提交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提前三个月提出项目延期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审核后,在任务书到期前报送市科技局批准项目延期。项目实施期只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八条 因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或任务书到期二年后仍无法结题的,市科技局将对项目予以强制中止或强制撤销。
第三十九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任务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任务书未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项目成果的真实性审查。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积极开展项目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并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市科技局在相关科技计划项目中建立科技报告制度,项目验收后科技报告纳入科技报告服务系统,根据分级分类原则向社会公开,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
第六章 诚信管理
第四十条 市科技局按照权力运行网上公开的要求,将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固化到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实现全过程网上公开运行,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纪检监察机关等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建立覆盖项目管理全过程的资信管理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与科技活动的行为信用进行实时记录,可对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开展科研诚信资历审核、项目查重等,确保符合项目管理要求。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对探索性强的科研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科研人员已经勤勉尽职仍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可以不列入资信记录。
第四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承诺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承诺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保证所提供申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在签订项目任务书时,共同签署承诺意见,保证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材料,按要求做好验收结题工作,并保证提供的项目信息真实性,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经费等。
第四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教育,建立完善学术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逐步建立科研领域守信激励机制。
第四十五条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申报或评审资格、终止项目执行、追回项目经费、列入“黑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其中:
(一)对存在到期未结题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取消其项目结题前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二)对任务书到期二年后仍无法结题,项目承担单位不予说明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市科技局对项目予以强制中止或强制撤销。
(三)对强制中止和强制撤销的项目,根据严重失信行为责任,将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列入“黑名单”予以处理,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三年申报各类科技项目的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申报或参与申报各类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六条 参与项目管理的人员必须遵循保密和回避原则,妥善保管申报材料,严禁外传非公开的项目和评审信息;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或暗示项目评审倾向性意见,在涉及近亲属申报的项目时应主动回避,不得伪造专家评审意见,不得擅自透露专家个人信息。
第四十七条 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按时保质地完成评审任务。
(二)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评审材料,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将其全部退还,不得复制与评审有关的材料,不得擅自传播、扩散有关评审内部情况。
(三)与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在评审期间,未经许可,专家个人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如车辆接送、招待及收受礼品等),严禁收取评审对象的报酬。
第四十八条 以下人员不得选作专家:
(一)与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二)评审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
(三)资信管理记录不良的人员。
(四)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或技术负责人有到期未验收项目。
第四十九条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专家进行诚信评价,专家若存在违规行为,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个人不良资信、取消专家资格、通报违规事实等方式处理;若存在违法行为,专家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项目经费管理按照《莆田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补充通知执行。
第五十一条 市科技局提供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经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验收。
第五十二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结合工作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科技部门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暂定三年。原《莆田市科技计划项目推荐申报、立项、验收(评审)规程和监管办法(试行)》(莆市科〔2012〕70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简易验收的暂行规定》(莆市科〔2012〕120号)、《莆田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莆市科〔2014〕96号)《莆田市组织推荐、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莆市科〔2014〕97号)、《莆田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论证实施办法(试行)》(莆市科〔2015〕80号)、《莆田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止、撤销的暂行规定》(莆市科〔2016〕57号)、《莆田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数据库管理规程(试行)》(莆市科〔2017〕59号)7份文件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